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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7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8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朱桂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穿雲箭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桂良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穿雲箭1支,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指制式或非制式之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其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13年度偵字第18346號、114年度偵字第21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又本案查扣之穿雲箭1支,係警方於民國113年9月25日6時55分許,在被告位於高雄市○○區○○○○街00號15樓居所內查獲,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在卷可參,上開扣案物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鑑定結果如下:送鑑穿雲箭1支,認係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由金屬擊發機構及已貫通之金屬槍管組合而成,擊發功能正常,以打擊底火(藥)引爆槍管內火藥為發射動力,用以發射彈丸使用,認具殺傷力等語,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1月13日刑理字第1136128354號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認確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稱之槍砲,屬違禁物無訛,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宛庭

裁判日期:2025-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