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國審附民字第3號原 告 方翊玟 (年籍資料地址詳卷)
方翊庭 (年籍資料地址詳卷)上 一 人之訴訟代理人 翁銘隆律師男被 告 施旻成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案件(114年度國審重訴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施旻成被訴強盜殺人案件,經原告方翊玟、方翊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蔡宜靜法 官 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賴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