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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審交訴字第 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交訴字第11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吉成選任辯護人 釋圓琮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第438號、113年度調偵字第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吉成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黃庭安

法 官 呂明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潘維欣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裁判日期:2025-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