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61號原 告 莊○紋
陳○仁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苡瑄律師被 告 黃育瑋
同信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 之法定代理人 徐和同上列被告黃育瑋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4年度審交訴字第75號,嗣改分為114年度交簡字第2295號),其中被告同信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雖非本案刑事被告,然原告主張其係被告黃育瑋行為時之僱用人,須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馮寧萱法 官 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