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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審交附民字第 7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4號原 告 黃淑惠訴訟代理人 張維文律師被 告 林惠雯

杜憲錩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均應補充「訴訟代理人 張維文律師」。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黃庭安

法 官 呂明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潘維欣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