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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審原訴字第 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原訴字第20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杜密指定辯護人 李佩娟公辯上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杜密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林昱志

法 官 呂明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維欣

裁判日期:2025-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