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易字第1027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男 (姓名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家溱裁判案由:妨害名譽裁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