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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審易字第 4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易字第467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潘信誌

劉維祥

李成昱

盧泰嘉

林震祥上列被告因侵占漂流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7952號、第21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潘信誌、劉維祥、李成昱、盧泰嘉、林震祥因侵占漂流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5人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湘琦

裁判案由:侵占漂流物
裁判日期:2025-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