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易字第657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鴻運
王家泰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王鴻運、王家泰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蔡旻穎法 官 許欣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