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易字第935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文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2日所為之114年度審易字第935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本裁定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期臻明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蔡旻穎法 官 許欣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湘琦附表:
判決欄位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理由欄二、第4至5行 而被告於105年1月2日死亡 而被告於115年1月2日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