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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2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242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建源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王建源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等案件,其於本院自白犯罪,是檢察官雖依通常程序起訴,然本件依被告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本院爰認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黃志皓法 官 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裁判日期:2025-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