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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5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586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惠君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出生日期「民國00年0月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被告出生日期「民國00年0月0日」,顯為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