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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63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639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庭豐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0698號、114年度偵字第11180號),前經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汶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可歆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