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軍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宇恆上列被告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軍偵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宇恆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黃逸寧法 官 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