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審附民字第 46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附民字第465號原 告 張其昌訴訟代理人 張瑋漢律師被 告 蔡侑宸即宸億工程行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4年度審易字第364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黃志皓法 官 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