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44號114年度易緝字第27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涂家豪
王銀享
方獻
沈柏諺
林俊喆
李祥德
梁耀升
杜冠宏
文平安
陳俊憲
王宇斌
邱冠霖
劉家佑
徐瀅益
王吉翃
徐尚斌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05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涂家豪、王銀享、方獻、沈柏諺、林俊喆、李祥德、梁耀升、杜冠宏、文平安、陳俊憲、王宇斌、邱冠霖、劉家佑、徐瀅益、王吉翃、徐尚斌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等人於本院準備或審判程序中自白犯罪,並有卷存證據可佐,已足以認定其等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邱瓊茹法 官 陳俞璇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