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84號113年度易字第424號113年度易字第429號113年度易字第435號114年度易字第7號114年度易字第8號114年度易字第9號114年度易字第11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尚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12033、14032、15060、15165、16047、16048、16049、16946、17012、18303、19007、19067、20637、20905、21259、21494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2033、15060、15166、16946、21259、21828、21841、22006、22393號、114年度偵字第483、97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2252號、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尚德犯如附表編號1至33、35至37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33、35至37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訴附表編號34部分免訴。
事 實
一、林尚德明知自身無銷售物品或還款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就附表編號1至16、20至27、29至33、35至37部分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就附表編號17、18部分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就附表編號19、28部分基於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犯意,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欺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附表編號1至16、19㈠㈡、20至27、28㈠㈡、29至33、35至37所示之人乃於該等附表編號所示之「匯款時間」,將該等附表編號所示之「匯款金額」,匯至該等附表編號所示之「匯款帳戶」內,林尚德則以上開詐得之款項,供己花用、儲值遊戲點數、清償借款或退款予其他買家,而詐欺取財得逞;附表編號17、18、19㈢、28㈢所示之人則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之帳號予林尚德,林尚德因而取得前開帳戶之使用權,而詐欺得利得逞。嗣經如附表所示之人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編號1至7所示告訴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函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附表所示其餘告訴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左營分局、新興分局、三民第二分局、小港分局、楠梓分局、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第五分局、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灣橋頭、澎湖、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事項本判決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林尚德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易字384號卷第1
16、241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又所引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均有關聯性,且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證據及出處」欄所示證據附卷可憑,暨OPPO A57手機1支扣案可佐,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6、20至27、29至33、35至37部分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編號17、18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就附表編號19、28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同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
㈡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4、7、9、23至27、28㈠㈡、2
9、31、32部分所詐得款項,乃用以清償借款或退款予其他買家,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等語。然按刑法第339條第1、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令附表編號1至4、7、9、23至29、31、32所示被害人,將附表編號1至4、7、9、23至27、28㈠㈡、29、31、32部分款項匯至該等匯款帳戶,作為其清償債務或退款予其他買家之款項,目的在取得上開被害人交付之金錢,並以該等款項支付自己應償還之債務、退款,資以縮短給付流程,被告所詐得者,仍為被害人所交付之金錢財物。是被告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論以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容有誤會,惟此部分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前揭罪名(見易字384號卷第174頁),無礙於其訴訟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㈢如附表編號3至5、8、12至16、19、23至25、28、29、32所示
被害人因遭詐欺而分次匯款入指定帳戶,所侵害者均係其個人之財產法益;及被告分次對附表編號8、16、19、23、28、32之人施用詐術之行為,亦係為達到詐欺取財及得利之目的,而侵害各該被害人之同一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
㈣被告就附表編號19、28部分,係以一行為觸犯詐欺取財罪及
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犯罪情節較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被告所為致多名告訴人、被害人受害,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2033、15060、15
166、16946、21259、21828、21841、22006、22393號、114年度偵字第483、97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12252號、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679號併辦意旨書,將附表編號3、4、6、7、12、14、16、23、26、32所示犯罪事實及卷證資料移送併辦,因該等移送併辦之事實與原起訴之犯罪事實相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依循正
途獲取穩定經濟收入,竟貪圖不法錢財,恣意詐取他人財物,對社會經濟秩序及他人財產安全造成危害,應予非難;衡以被告始終坦承犯行、各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失,及被告業與附表編號8、18、19、28之人達成調解,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參(見易字429號卷第181、183頁,易字435號卷第128、130頁),暨被告業已全額退款予附表編號1、9、22、30所示之人,部分退款予附表編號28所示之人(見附表「證據及出處欄」所示被害人筆錄);兼衡被告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前科素行,及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易字384號卷第244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
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參酌被告所犯各罪之行為態樣、罪質、責任非難重複性,暨所呈現被告之人格特性,預防需求及整體刑罰執行之應罰適當性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O
PPO A57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1支,係被告所有供其為本案犯行所用,業據被告供承明確(見追加警一卷第15頁),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㈡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因本案犯行所詐得之款項,均為其犯罪所得。又被告已全額退款予附表編號1、9、22、30所示之人,業據本院認定如前,此部分犯罪所得既已實際發還被害人,自毋庸宣告沒收或追徵;而被告退還部分款項予附表編號28所示之人,尚餘新臺幣(下同)1萬3,000元未返還(見追加警七卷第223-225頁),及被告雖與附表編號8、18、19、28所示之人達成調解,然尚未實際賠付(見易字384號卷第244頁),難認此部分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明知自身並無銷售物品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3年5月13日12時35分前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尚林」,私訊附表編號34所示告訴人沈宏霖,佯稱:可販售SWITCH遊戲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3年5月18日13時8分許,匯款3,500元至附表編號34所示之帳戶,被告並以詐得款項償還借款而詐欺得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係以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依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不得更為實體上之判決。
三、被告就附表編號34所示告訴人沈宏霖涉犯詐欺取財罪部分,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60號判處罪刑確定,此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易字384號卷第247-260、263-279頁)。檢察官就被告所涉附表編號34所示告訴人部分,重行向本院提起公訴,爰為免訴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2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梁詠鈞、洪若純追加起訴,檢察官梁詠鈞、洪若純、吳巡龍、劉維哲、黃彥凱、鄭子薇移送併辦,檢察官王光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家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淳如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證據及出處 主文 1 告訴人 陳亦珊 被告林尚德於113年2月24日以臉書暱稱「尚林」聯繫陳亦珊,向其佯稱:有SWITCH遊戲片可販售云云,致陳亦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匯款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內。 113年2月24日 16時52分 2,700元 徐偉傑申設之玉山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陳亦珊於警詢之供述(見追加警一卷第97至100頁) 2.告訴人陳亦珊提供與臉書暱稱「尚林」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見追加警一卷第101至102頁) 3.告訴人陳亦珊提供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追加警一卷第102頁) 5.徐偉傑申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追加警三卷第399至401頁) 林尚德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OPPO A57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 2 告訴人 許崴喨 被告林尚德於113年3月12日以臉書暱稱「尚林」聯繫許崴喨,向其佯稱:有SWITCH主機可販售云云,致許崴喨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匯款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內。 113年3月12日 14時15分 2,700元 吳永裕申設之台新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許崴喨於警詢之供述(見追加警一卷第209至210頁) 2.告訴人許崴喨提供與臉書暱稱「尚林」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見追加警一卷第211至215頁) 3.告訴人許崴喨報案資料〔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併偵十二卷第101、103、113、114頁) 4.吳永裕申設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併偵十二卷第53至61頁) 林尚德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OPPO A57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告訴人 魏廷威 被告林尚德於113年3月13日以臉書暱稱「尚林」聯繫魏廷威,向其佯稱:有SWITCH主機及遊戲片可販售云云,致魏廷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匯款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內。 1 113年3月13日 16時10分 8,500元 吳永裕申設之台新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魏廷威於警詢之供述(見追加警一卷第217至219頁) 2.告訴人魏廷威報案資料〔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追加警二卷第123、125頁、併偵十一卷第67至71頁、併偵十二卷第75頁) 4.吳永裕申設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併偵十二卷第53至61頁) 林尚德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OPPO A57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13年3月13日 17時34分 4,400元 4 告訴人 陳冠妤 被告林尚德於113年3月17日以臉書暱稱「尚林」聯繫陳冠妤,向其佯稱:有SWITCH主機可販售云云,致陳冠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匯款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內。 1 113年3月17日 13時34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3時35分) 1,900元 羅惠文申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陳冠妤於警詢之供述(見追加警三卷第243至244頁) 2.告訴人陳冠妤提供與臉書暱稱「尚林」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見追加警三卷第246至250頁) 3.告訴人陳冠妤提供ATM交易明細截圖(見追加警三卷第251頁) 4.告訴人陳冠妤報案資料〔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譚子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併偵十七卷第24、25頁) 5.羅惠文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追加警三卷第423至425頁) 6.黃子洛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追加警三卷第427頁) 林尚德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OPPO A57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13年3月17日 13時36分 4,400元 黃子洛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 5 告訴人 鄭丞均 被告林尚德於113年3月20日以臉書暱稱「尚林」聯繫鄭丞均,向其佯稱:有SWITCH主機及遊戲片可販售云云,致鄭丞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匯款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內。 1 113年3月20日 12時10分 6,000元 王彩蘋申設之中華郵政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鄭丞均於警詢之供述(見追加警一卷第221至223頁) 2.告訴人鄭丞均提供與臉書暱稱「尚林」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見追加警一卷第225至227頁) 3.告訴人鄭丞均提供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追加警一卷第228頁) 4.告訴人謝承旻報案資料〔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追加警二卷第131、133頁、追加他二卷第57頁) 5.王彩蘋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警四卷第237至240頁) 林尚德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OPPO A57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13年3月20日 18時59分 1,800元 6 告訴人 謝承旻 被告林尚德於113年3月20日以臉書暱稱「尚林」聯繫謝承旻,向其佯稱:有SWITCH遊戲片可販售云云,致謝承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匯款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內。 113年3月20日 02時00分 (追加起訴書為載為20時01分) 2,000元 王彩蘋申設之中華郵政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謝承旻於警詢之供述(見追加警二卷第127至128頁) 2.告訴人謝承旻提供與臉書暱稱「尚林」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見追加警二卷第135至136頁) 3.告訴人謝承旻提供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追加警二卷第136頁) 4.告訴人謝承旻報案資料〔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追加警二卷第131、133頁、追加他二卷第57頁) 5.王彩蘋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警四卷第237至240頁) 林尚德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OPPO A57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告訴人 徐曾博玄 被告林尚德於113年3月20日以臉書暱稱「尚林」聯繫徐曾博玄,向其佯稱:有SWITCH遊戲片可販售云云,致徐曾博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匯款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內。 113年3月20日16時25分 3,000元 黃子洛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徐曾博玄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見追加警二卷第153至154頁、併偵十七卷第50至50頁反面) 2.告訴人徐曾博玄提供與臉書暱稱「尚林」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見追加警二卷第161至163頁) 3.告訴人徐曾博玄提供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追加警二卷第161頁) 4.告訴人徐曾博玄報案資料〔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內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追加警二卷第159、165至167頁、併偵十七卷第33頁) 5.黃子洛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追加警三卷第427頁) 林尚德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OPPO A57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告訴人 張苑芝 ㈠被告林尚德於113年2月25日以臉書暱稱「尚林」聯繫張苑芝,向其佯稱:有SWITCH遊戲片可販售云云,致張苑芝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匯款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內。 1 113年2月26日 15時26分 2,650元 被告李昇樺申設之中華郵政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⒈告訴人張苑芝於警詢之供述(見追加警四卷第53至57頁) ⒉告訴人張苑芝提供與臉書暱稱「尚林」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見追加警四卷第59頁) ⒊告訴人張苑芝提供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無卡提款序號資訊頁面截圖(見追加警三卷第59頁) ⒋告訴人張苑芝報案資料〔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光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追加警四卷第51、61、65至73頁) ⒌被告李昇樺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警二卷第85至88頁) 林尚德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OPPO A57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陸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林尚德於無法交付商品予張苑芝後,復明知無退款能力及意願,再向張苑芝佯稱:原欲以金融卡轉帳退款,惟卡片遭鎖定,需協助幫忙解除鎖定云云,致張苑芝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申請無卡提款並提供序號供被告林尚德如右列所示時間提領如右列所示金額。 2 113年3月30日 22時42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13年2月26日15時26分) 2,000元 告訴人張苑芝以申請無卡提款序號,供被告林尚德於左列所示時間至ATM輸入序號後提領如左列所示之金額。 9 告訴人 林淯萱 被告林尚德於113年4月16日以臉書暱稱「尚林」私訊林淯萱,向其佯稱:有SWITCH遊戲主機、遊戲片可販售云云,致林淯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匯款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內。 113年4月16日 23時53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23時58分) 6,000元 張昀貽申設之渣打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⒈告訴人林淯萱於警詢之供述(見追加警五卷第9至11頁) ⒉告訴人林淯萱提供與臉書暱稱「尚林」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見追加警五卷第21至29頁) ⒊告訴人林淯萱提供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追加警五卷第25頁) ⒋告訴人林淯萱報案資料〔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林園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追加警五卷第15、17、19頁) ⒌張昀貽申設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追加他三卷第55至58頁) 林尚德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OPPO A57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 10 告訴人 黃睿楷 被告林尚德於113年4月18日以臉書暱稱「尚林」私訊黃睿楷,向其佯稱:有SWITCH遊戲主機可販售云云,致黃睿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匯款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內。 113年4月18日 12時40分 9,200元 張昀貽申設之渣打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⒈告訴人黃睿楷於警詢之供述(見追加他二卷第233至234頁) ⒉告訴人黃睿楷提供與臉書暱稱「尚林」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見追加他二卷第237至245頁) ⒊告訴人黃睿楷提供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追加他二卷第244頁) ⒋告訴人黃睿楷報案資料〔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追加他二卷第247、251頁) ⒌張昀貽申設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追加他三卷第55至58頁) 林尚德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OPPO A57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告訴人 張詠媛 被告林尚德於113年5月3日以臉書暱稱「尚林」私訊張詠媛,向其佯稱:有SWITCH遊戲主機、遊戲片可販售云云,致張詠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匯款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內。 113年5月3日 11時01分 3,560元 張昀貽申設之渣打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⒈告訴人張詠媛於警詢之供述(見追加他二卷第299至300頁) ⒉告訴人張詠媛提供臉書暱稱「尚林」個人頁面、通話紀錄頁面截圖(見追加他二卷第301頁) ⒊告訴人張詠媛提供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追加他二卷第301頁) ⒋告訴人張詠媛報案資料〔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追加他二卷第305、307、309頁) ⒌張昀貽申設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追加他三卷第55至58頁) 林尚德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OPPO A57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告訴人 陳紹羽 被告林尚德於113年5月7日以臉書暱稱「尚林」私訊陳紹羽,向其佯稱:有SWITCH遊戲片、遊戲主機配件可販售云云,致陳紹羽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匯款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內。 1 113年5月7日 17時30分 2,500元 蕭兆鈞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 ⒈告訴人陳紹羽於警詢之供述(見追加他三卷第213至214頁) ⒉告訴人陳紹羽提供與臉書暱稱「尚林」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見追加他三卷第215頁) ⒊告訴人陳紹羽提供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追加他三卷第216頁) ⒋告訴人陳紹羽報案資料〔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追加他三卷第209至211頁、併警十卷第195頁) ⒌蕭兆鈞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追加他三卷第217至219頁) 林尚德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OPPO A57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13年5月7日 17時31分 500元 13 告訴人 陳佩祺 被告林尚德113年5月16日以臉書暱稱「尚林」私訊陳佩祺,向其佯稱:有SWITCH遊戲主機、遊戲片可販售云云,致陳佩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匯款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內。 1 113年5月16日 03時05分 4,000元 告訴人郭弘偉申設之中華郵政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⒈告訴人陳佩祺於警詢之供述(見追加他三卷第225至226頁) ⒉告訴人陳佩祺提供與臉書暱稱「尚林」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見追加他三卷第227至230頁) ⒊告訴人陳佩祺提供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追加他三卷第227頁) ⒋告訴人陳佩祺報案資料〔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七賢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追加他三卷第221、223頁) ⒌告訴人郭弘偉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追加他三卷第231至233頁) 林尚德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OPPO A57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13年5月17日 02時31分 3,000元 14 告訴人 張恩綺 被告林尚德113年4月間某日以臉書暱稱「尚林」私訊張恩綺,向其佯稱:有SWITCH遊戲片可販售云云,致張恩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匯款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內。 1 113年4月30日 18時14分 5,000元 王忠文申設之合作金庫帳戶 000-0000000000000 ⒈告訴人張恩綺於警詢之供述(見追加他三卷第259至260頁) ⒉告訴人張恩綺提供與臉書暱稱「尚林」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見追加偵二一卷第99至159頁、追加他三卷第261至263頁) ⒊告訴人張恩綺提供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見追加他三卷第263至264頁) ⒋告訴人張恩綺報案資料〔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政府警察局苗栗分局北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追加他三卷第255、257頁、追加警十三卷第217、220頁) ⒌王忠文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追加他三卷第265至267頁) ⒍告訴人朱陳泰安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追加他三卷第249至251頁) 林尚德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OPPO A57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13年5月13日 09時54分 3,700元 告訴人朱陳泰安申設之第一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 15 告訴人 許善迪 被告林尚德於113年5月13日前某日以LINE暱稱「書峻」聯繫許善迪並向其佯稱:有SWITCH遊戲主機、遊戲片、遊戲主機配件可販售云云,致許善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匯款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內。 1 113年5月13日 12時52分 3,000元 蔡東哲申設之中華郵政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⒈告訴人許善迪於警詢之供述(見追加他三卷第279至280頁) ⒉告訴人許善迪提供與LINE暱稱「書峻」對話紀錄截圖(見追加他三卷第281至286頁) ⒊告訴人許善迪提供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追加他三卷第287至288頁) ⒋告訴人許善迪報案資料〔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追加他三卷第275、277頁) ⒌蔡東哲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追加他三卷第289至291頁) ⒍告訴人郭弘偉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追加他三卷第231至233頁) 林尚德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OPPO A57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13年5月16日 08時23分 6,000元 告訴人郭弘偉申設之中華郵政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3 113年5月16日 13時11分 3,900元 16 告訴人 賴雨竹 ㈠被告林尚德113年5月11日以臉書暱稱「尚林」私訊賴雨竹,向其佯稱:有SWITCH遊戲主機、遊戲片可販售云云,致賴雨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匯款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內。 1 113年5月11日 03時37分 5,000元 告訴人柯承緯申設之台新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⒈告訴人賴雨竹於警詢之供述(見追加他三卷第369至370頁) ⒉告訴人賴雨竹提供與臉書暱稱「尚林」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見追加他三卷第373至386頁) ⒊告訴人賴雨竹提供網路銀行、ATM交易明細、存摺內頁明細(見追加他三卷第371至373頁、第388、390頁) ⒋告訴人賴雨竹報案資料〔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追加他三卷第365、367頁、追加警十一卷第125頁) ⒌113年5月13日被告林尚德提領賴雨竹帳戶內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見追加他四卷第645頁) ⒍告訴人柯承緯申設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追加他三卷第391至393頁) ⒎蕭兆鈞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追加他三卷第217至219頁) ⒏鄭柏霖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追加警十一卷第107至113頁) 林尚德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OPPO A57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13年5月11日 22時51分 5,000元 蕭兆鈞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 3 113年5月12日 21時51分 5,000元 鄭柏霖申設之中華郵政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㈡被告林尚德明知無還款能力及意願,另於113年5月13日00時43分許以臉書暱稱「尚林」私訊賴雨竹,向其佯稱:因沒有錢繳交手機費,隔日立刻還款云云,致賴雨竹陷於錯誤,以如右列所示帳戶申請無卡提款序號後,再將該序號提供給被告至ATM提領。 4 113年5月13日 01時19分 4,000元 告訴人賴雨竹以自己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申請無卡提款序號,供被告林尚德於左列所示時間至ATM輸入序號提領如左列所示金額。 17 告訴人 柯承緯 被告林尚德於113年5月11日向不知情之高中同學柯承緯佯稱:有提款需求但未帶提款卡出門,請求代為提款後,再將現金交付云云,致柯承緯陷於錯誤,當場提供其所有金融機構帳戶帳號予被告林尚德,待帳戶有款項(即告訴人賴雨竹遭詐金錢)進來後,再依被告林尚德指示提領如右列所示金額後,交付被告林尚德。 113年5月11日 03時41分 5,000元 告訴人柯承緯自其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提領後,交付予被告林尚德。 ⒈告訴人柯承緯於警詢之供述(見追加他三卷第405至406頁) ⒉告訴人柯承緯報案資料〔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五福二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追加他三卷第403、409頁) ⒊告訴人柯承緯申設台新銀行帳戶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追加他三卷第411至412頁) ⒋告訴人柯承緯申設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追加他三卷第391至393頁) 林尚德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OPPO A57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 18 告訴人 陶秉業 鄭育稜 被告林尚德因積欠陶秉業借款,先於113年4月3日前某日向陶秉業稱:欲還款,請提供帳戶收款云云,致陶秉業陷於錯誤,提供其母親鄭育稜申設之彰化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予被告林尚德,被告林尚德再以「第三方詐欺模式」,將詐騙他人(即告訴人林威宇)於113年4月3日將款項匯至該帳戶內作為歸還陶秉業之借款,後被告林尚德復向陶秉業佯稱:想起113年4月3日前已經還款過,所以再將匯款過去的款項歸還等語,陶秉業遂依指示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匯款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內。 113年4月9日 09時08分 900元(不含轉帳手續費)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910元) 陳思妤申設之中華郵政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⒈告訴人陶秉業於警詢之供述(見追加他三卷第427至429頁) ⒉告訴人鄭育稜於警詢之供述(見追加他三卷第423至425頁、追加偵十五卷第123至124頁) ⒊告訴人陶秉業提供與臉書暱稱「尚林」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見追加偵十五卷第127至133頁) ⒋告訴人鄭育稜、陶秉業報案資料〔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追加偵十五卷第125、135、137、139、141、143頁) ⒌告訴人鄭育稜申設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追加他三卷第353至355頁) ⒍陳思妤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追加他三卷第517至519頁) 林尚德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OPPO A57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 19 告訴人 朱陳泰安 ㈠被告林尚德明知無還款能力及意願,自113年5月4日起多次以LINE暱稱「書峻」向朱陳泰安借款,致朱陳泰安陷於錯誤,陸續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或交付如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內或當面交付現金給被告林尚德。 1 113年5月4日 10時57分 6,000元 張昀貽申設之渣打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⒈告訴人朱陳泰安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追加他三卷第443至446頁、追加警十三卷第51至53、59至60頁、追加偵二一卷第53至55頁) ⒉告訴人朱陳泰安提供與LINE暱稱「書峻」對話紀錄截圖(見追加他三卷第447至450頁) ⒊告訴人朱陳泰安提供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追加他三卷第450至451頁) ⒋告訴人朱陳泰安報案資料〔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追加他三卷第439、441頁) ⒌張昀貽申設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追加他三卷第55至58頁) ⒍告訴人朱陳泰安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追加他三卷第249至251頁) 林尚德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OPPO A57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13年5月4日 10時00分 5,000元 現金交付 3 113年5月7日 20時00分 2,000元 現金交付 ㈡被告林尚德明知其無支付能力,仍自113年5月5日起多次搭乘由朱陳泰安駕駛之計程車,再向朱陳泰安佯稱:忘記帶錢,下次再還云云,致朱陳泰安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時間,讓被告林尚德賒款如右列所示金額。 4 113年5月5日 20時17分 355元 5 113年5月9日 18時18分 345元 6 113年5月10日 19時46分 400元 7 113年5月11日 20時11分 350元 ㈢被告林尚德先於113年4月17、18日間某時,於搭乘朱陳泰安駕駛之計程車時,向朱陳泰安佯稱:早上遺失錢包,提款卡也遺失,之後再償還車資且也要補辦提款卡,希望在補辦提款卡期間,可以借帳戶代收親友匯款云云,致朱陳泰安陷於錯誤,提供如右列所示帳戶帳號給被告林尚德後,待款項匯入後,復依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款項提出後交付給被告林尚德。 8 113年5月13日 10時03分 4,000元 (不含提領手續費5元)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4005元) 告訴人朱陳泰安自其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提領後,交付給被告林尚德。 9 113年5月13日 17時55分 9,000元 (不含提領手續費5元)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9005元) 10 113年5月18日 17時11分 7,000元 (不含提領手續費5元)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7005元) 20 告訴人 潘卉心 被告林尚德於113年5月31日以臉書暱稱「Sam Lin」聯繫潘卉心,向其佯稱:有SWITCH主機可販售云云,致潘卉心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匯款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內。 113年5月31日 13時34分 5,000元 莊紫晏申設之合作金庫帳戶 000-0000000000000 ⒈告訴人潘卉心於警詢之供述(見追加警六卷第123至124頁) ⒉告訴人潘卉心提供與臉書暱稱「Sam Lin」 Messenger對話紀錄、錯誤商品照片、臉書社團頁面資訊截圖(見追加警六卷第129至130頁) ⒊告訴人潘卉心提供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見追加警六卷第130頁) ⒋告訴人潘卉心報案資料〔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追加警六卷第121、125、127、131、133頁) ⒌莊紫晏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追加警六卷第11至13頁) 林尚德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OPPO A57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告訴人 邱郁婷 被告林尚德於113年5月15日使用暱稱不詳之Messenger聯繫邱郁婷,向其佯稱:有SWITCH遊戲主機、遊戲片可販售云云,致邱郁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匯款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內。 113年6月1日 13時01分 6,000元 莊紫晏申設之合作金庫帳戶 000-0000000000000 ⒈告訴人邱郁婷於警詢之供述(見追加警六卷第135至137頁) ⒉告訴人邱郁婷提供與臉書暱稱「(現顯示為Facebook user)」對話紀錄、通話紀錄截圖(見追加警六卷第143至147頁) ⒊告訴人邱郁婷提供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追加警五卷第145頁) ⒋告訴人邱郁婷報案資料〔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阿蓮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追加警六卷第139、141、149、151頁) ⒌莊紫晏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追加警六卷第11至13頁) 林尚德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OPPO A57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被害人 滕琢寧 被告林尚德於113年2月20日前某日以臉書暱稱「尚林」私訊滕琢寧,向其佯稱:有SWITCH遊戲主機可販售云云,致滕琢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匯款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內。 113年2月20日 20時59分 5,000元 楊韋晴申設之台新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⒈被害人滕琢寧於警詢之供述(見追加偵九卷第209至209頁反面) ⒉被害人滕琢寧提供與被告林尚德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見追加偵九卷第210頁) ⒊被害人滕琢寧報案資料〔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追加偵九卷第173頁) ⒋楊韋晴申設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警四卷第209至212頁) 林尚德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OPPO A57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 23 告訴人 林威宇 ㈠被告林尚德於113年3月16日以臉書暱稱「尚林」私訊林威宇,向其佯稱:有SWITCH遊戲片可販售云云,致林威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匯款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內。 1 113年3月16日 10時19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0時21分) 7,500元 告訴人朱俊宇申設之中華郵政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⒈告訴人林威宇於警詢之供述(見追加警七卷第69至70頁) ⒉告訴人林威宇提供與臉書暱稱「尚林」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見追加他三卷第327至334頁) ⒊告訴人林威宇提供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追加他三卷第335至344頁) ⒋告訴人林威宇報案資料〔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追加他三卷第321、323頁、追加警八卷第113至114、118、122、126、129、131頁、併警十二卷第51、59頁) ⒌告訴人朱俊宇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警四卷第233至236頁) ⒍唐銘濃申設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追加他三卷第349至351頁) ⒎告訴人鄭育稜申設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追加他三卷第353至355頁) ⒏唐銘濃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追加他三卷第357至359頁) ⒐吳怡萱申設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追加他三卷第71至73頁) 林尚德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OPPO A57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玖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13年3月16日 10時21分 200元 告訴人朱俊宇申設之中華郵政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㈡被告林尚德後續明知無還款能力及意願,於113年3月31日起陸續向林威宇佯稱:欠朋友錢,可否借錢云云,致林威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匯款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內。 3 113年3月31日 03時41分 2,197元 唐銘濃申設之台新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4 113年4月3日 19時55分 900元 告訴人陶秉業持用母親鄭育稜申設之彰化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5 113年4月5日 03時18分 1,500元 唐銘濃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 6 113年4月5日 04時29分 1,100元 唐銘濃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 7 113年4月23日 15時39分 3,900元 吳怡萱申設之台新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24 被害人 陳瑄旆 被告林尚德於113年4月9日以臉書私訊陳瑄旆,向其佯稱:有SWITCH遊戲主機可販售云云,致陳瑄旆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匯款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內。 1 113年4月9日 23時09分 1,500元 陳思妤申設之中華郵政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⒈被害人陳瑄旆於警詢之供述(見追加警七卷第119至120頁) ⒉被害人陳瑄旆提供與臉書暱稱「尚林」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見追加警八卷第177頁) ⒊被害人陳瑄旆提供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追加警八卷第175至176頁) ⒋被害人陳瑄旆報案資料〔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追加警八卷第163、165、167、171、173頁) ⒌陳思妤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追加他三卷第517至519頁) 林尚德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OPPO A57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13年4月14日 13時45分 500元 陳思妤申設之中華郵政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25 告訴人 胡佩旻 被告林尚德於113年4月14日以臉書暱稱「尚林」私訊胡佩旻,向其佯稱:有SWITCH遊戲片可販售云云,致胡佩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匯款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內。 1 113年4月14日 13時37分 2,500元 陳思妤申設之中華郵政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⒈告訴人胡佩旻於警詢之供述(見追加警七卷第111至112頁) ⒉告訴人胡佩旻提供與臉書暱稱「尚林」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見追加警八卷第152至161頁) ⒊告訴人胡佩旻提供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追加警八卷第161頁) ⒋告訴人胡佩旻報案資料〔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追加警八卷第143至144、147、149至151、162頁) ⒌陳思妤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追加他三卷第517至519頁) ⒍陳思妤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追加警八卷第89至92頁) 林尚德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OPPO A57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13年4月15日 15時52分 3,800元 陳思妤申設之第一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 26 告訴人 梁佩玉 被告林尚德於113年4月30日前某日以臉書暱稱「尚林」私訊梁佩玉,向其佯稱:有SWITCH遊戲片可販售云云,致梁佩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匯款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內。 113年4月30日 06時44分 4,400元 李嘉豐申設之中華郵政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⒈告訴人梁佩玉於警詢之供述(見追加他二卷第283至285頁) ⒉告訴人梁佩玉提供與臉書暱稱「尚林」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見追加他二卷第287至288頁) ⒊告訴人梁佩玉提供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追加他二卷第289頁) ⒋告訴人梁佩玉報案資料〔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中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追加他二卷第293、295、297頁、併警九卷第27頁) ⒌李嘉豐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追加他三卷第173至175頁) 林尚德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OPPO A57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告訴人 陳延宸 被告林尚德於113年5月5日以臉書暱稱「尚林」私訊陳延宸,向其佯稱:有SWITCH遊戲主機、遊戲片可販售云云,致陳延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匯款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內。 113年5月5日 14時01分 4,200元 張昀貽申設之渣打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⒈告訴人陳延宸於警詢之供述(見追加警七卷第179至180頁) ⒉告訴人陳延宸提供與臉書暱稱「尚林」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見追加警七卷第181至182頁) ⒊告訴人陳延宸提供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追加警七卷第181頁) ⒋告訴人陳延宸報案資料〔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追加警七卷第183頁) ⒌張昀貽申設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追加他三卷第55至58頁) 林尚德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OPPO A57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 告訴人 郭弘偉 ㈠被告林尚德於113年5月13日以臉書暱稱「尚林」私訊郭弘偉,向其佯稱:有SWITCH遊戲主機配件可販售云云,致郭弘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匯款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內。 1 113年5月13日 03時57分 2,000元 蔡東哲申設之中華郵政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⒈告訴人郭弘偉於警詢之供述(見追加警七卷第223至225頁) ⒉告訴人郭弘偉提供與臉書暱稱「尚林」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見追加警七卷第229至237頁) ⒊告訴人郭弘偉提供臺灣PAY匯款明細、郵局無卡提款頁面截圖(見追加警七卷第232至237頁) ⒋告訴人郭弘偉提供歷次預約無卡提款頁面截圖(見追加警八卷第199至201頁) ⒌告訴人郭弘偉報案資料〔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建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追加警八卷第182至186頁、追加他二卷第363頁) ⒍蔡東哲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追加他三卷第289至291頁) ⒎告訴人郭弘偉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追加他三卷第231至233頁) 林尚德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OPPO A57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林尚德明知無還款能力及意願,向郭弘偉佯稱:要買家具,請求先行墊款支付云云,致郭弘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自己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申辦無卡提款後,將無卡提款序號告知被告林尚德,使林尚德至ATM輸入序號後取得款項。 2 113年5月15日 01時44分 6,000元 告訴人郭弘偉以自己申設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申請無卡提款序號,於左列所示時間供被告林尚德至ATM輸入序號提領如左列所示金額。 3 113年5月15日 08時27分 4,000元 ㈢被告林尚德因得知郭弘偉金融機構帳戶帳號,先使不知情之第三人匯款至該帳戶後,被告林尚德方向郭弘偉佯稱:有款項匯入該帳戶,請求代為領出後交付云云,致郭弘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該帳戶提款卡申辦無卡提款後,將無卡提款序號告知被告林尚德,使林尚德至ATM輸入序號後取得款項。 4 113年5月16日 03時08分 5,000元 告訴人郭弘偉以自己申設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申請無卡提款序號,於左列所示時間供被告林尚德至ATM輸入序號提領如左列所示金額。 5 113年5月16日 08時28分 6,000元 6 113年5月16日 13時15分 3,000元 7 113年5月16日 14時34分 3,000元 8 113年5月16日 17時30分 2,000元 29 告訴人 傅婕 被告林尚德於113年5月13日以臉書暱稱「尚林」私訊傅婕,向其佯稱:有SWITCH遊戲主機、遊戲片可販售云云,致傅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匯款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內。 1 113年5月14日 05時45分 5,000元 蔡東哲申設之中華郵政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⒈告訴人傅婕於警詢之供述(見追加警七卷第239至241頁) ⒉告訴人傅婕提供與臉書暱稱「尚林」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見追加警八卷第225至263頁) ⒊告訴人傅婕提供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追加警八卷第217至219頁) ⒋告訴人傅婕報案資料〔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青年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追加警八卷第202、203、206、209、215頁) ⒌蔡東哲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追加他三卷第289至291頁) 林尚德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OPPO A57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13年5月14日 10時28分 7,000元 30 告訴人 張惟翔 賴宜婷 被告林尚德於113年2月22日以臉書暱稱「尚林」私訊張惟翔,向其佯稱:有SWITCH遊戲片可販售云云,致張惟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匯款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內;後因被告林尚德遲未能出貨,改向其佯稱:可以提供帳戶,會退回款項云云,致張惟翔陷於錯誤,而提供賴宜婷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作為退款,惟被告林尚德復以「第三方詐欺模式」,用詐騙其他被害人之款項匯款至賴宜婷帳戶內作為退款,致賴宜婷之帳戶遭到警示。 113年2月23日 17時41分 1,350元 陳俐君申設之中華郵政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⒈告訴人張惟翔於警詢之供述(見追加警九卷第29至35頁) ⒉告訴人賴宜婷於警詢之供述(見追加警九卷第17至25頁) ⒊告訴人張惟翔提供與臉書暱稱「尚林」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見追加警九卷第47至73頁) ⒋告訴人張惟翔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追加偵十七卷第127至131頁) ⒌陳俐君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警四卷第197至200頁) ⒍告訴人賴宜婷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追加警九卷第41至43頁) 林尚德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OPPO A57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 31 告訴人 黃子綸 被告林尚德於113年5月22日前某日以臉書暱稱「尚林」私訊黃子綸,向其佯稱:有SWITCH遊戲主機可販售云云,致黃子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匯款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內。 113年5月22日 12時29分 7,500元 林郁倫申設之台新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⒈告訴人黃子綸於警詢之供述(見追加警十卷第45至46頁) ⒉告訴人黃子綸提供與臉書暱稱「尚林」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見追加警十卷第53至60頁) ⒊告訴人黃子綸提供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追加警十卷第57頁) ⒋告訴人黃子綸報案資料〔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追加警十卷第47、49、51、61頁) ⒌林郁倫申設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追加警十卷第31至33頁) 林尚德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OPPO A57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 告訴人 施孟妤 ㈠被告林尚德於113年4月30日以臉書暱稱「尚林」私訊施孟妤,向其佯稱:有SWITCH遊戲主機、遊戲片可販售云云,致施孟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匯款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內。 1 113年4月30日 21時16分 2,000元 柯俊宇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 ⒈告訴人施孟妤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追加警十一卷第81至85頁、追加偵二十卷第75至76頁) ⒉告訴人施孟妤提供與LINE暱稱「書峻」對話紀錄截圖(見追加警十二卷第23至27頁) ⒊告訴人施孟妤提供ATM交易明細截圖(見追加警十一卷第91頁) ⒋告訴人施孟妤報案資料〔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小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追加警十一卷第77、87頁、追加警十二卷第11、15頁) ⒌柯俊宇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追加偵二十卷第35至59頁) ⒍李昆辰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追加警十一卷第55至59頁) 林尚德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OPPO A57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肆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13年5月9日 19時55分 3,000元 李昆辰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 ㈡被告林尚德明知無還款能力及意願,向施孟妤佯稱:幫女友購買保養品不夠錢、電話費繳不出來,請求借款墊付云云,致施孟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匯款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內。 3 113年5月9日 23時01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23時02分) 4,000元 李昆辰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 4 113年5月10日 08時40分 2,545元 告訴人施孟妤至超商代被告林尚德繳交電話費。 33 告訴人 洪靖佳 被告林尚德於113年5月13日以臉書暱稱「尚林」私訊洪靖佳,向其佯稱:有SWITCH遊戲主機可販售云云,致洪靖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匯款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內 113年5月13日 17時48分 8,500元 告訴人朱陳泰安申設之第一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 ⒈告訴人洪靖佳於警詢之供述(見追加警十三卷第85至86頁) ⒉告訴人洪靖佳提供與臉書暱稱「尚林」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見追加警十三卷第213頁) ⒊告訴人洪靖佳提供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追加警十三卷第213頁) ⒋告訴人洪靖佳報案資料〔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德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追加警十三卷第205、207、209、211頁) ⒌告訴人朱陳泰安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追加他三卷第249至251頁) 林尚德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OPPO A57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 告訴人 沈宏霖 被告林尚德於113年5月18日以臉書暱稱「尚林」私訊沈宏霖,向其佯稱:有SWITCH遊戲片可販售云云,致沈宏霖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匯款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內 113年5月18日 13時07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3時08分) 3,500元 告訴人朱陳泰安申設之第一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 ⒈告訴人沈宏霖於警詢之供述(見追加警十三卷第89至91頁) ⒉告訴人沈宏霖提供與臉書暱稱「尚林」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見追加警十三卷第235至236頁) ⒊告訴人沈宏霖提供ATM交易明細截圖(見追加警十三卷第233頁) ⒋告訴人沈宏霖報案資料〔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追加警十三卷第225、227、229、231頁) ⒌告訴人朱陳泰安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追加他三卷第249至251頁) 35 告訴人 池秀靜 被告林尚德於113年6月13日以臉書暱稱「尚林」私訊池秀靜,向其佯稱:有iphone手機可販售云云,致池秀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匯款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內 113年6月13日 21時07分 4,700元 劉安昱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 ⒈告訴人池秀靜於警詢之供述(見追加警十三卷第81至83頁) ⒉告訴人池秀靜提供與臉書暱稱「尚林」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見追加警十三卷第197至203頁) ⒊告訴人池秀靜提供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追加警十三卷第199頁) ⒋告訴人池秀靜報案資料〔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崇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追加警十三卷第187、189、193、195頁) ⒌劉安昱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追加警十三卷第93至111頁) 林尚德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OPPO A57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6 告訴人 陳韋慈 被告林尚德於113年6月13日以臉書暱稱「尚林」私訊陳韋慈,向其佯稱:有IPAD平板可販售云云,致陳韋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匯款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內 113年6月14日 14時39分 7,500元 劉安昱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 ⒈告訴人陳韋慈於警詢之供述(見追加警十三卷第73至79頁) ⒉告訴人陳韋慈提供與臉書暱稱「尚林」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見追加他五卷第31至39頁) ⒊告訴人陳韋慈提供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見追加他五卷第39頁) ⒋告訴人陳韋慈報案資料〔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追加警十三卷第167、169、173、175頁) ⒌劉安昱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追加警十三卷第93至111頁) 林尚德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OPPO A57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 告訴人 楊道軒 被告林尚德於113年6月15日以臉書暱稱「尚林」私訊楊道軒,向其佯稱:有PS5遊戲主機可販售云云,致楊道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匯款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內 113年6月15日 17時49分 9,000元 劉安昱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 ⒈告訴人楊道軒於警詢之供述(見追加警十三卷第69至71頁) ⒉告訴人楊道軒提供與臉書暱稱「尚林」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見追加警十三卷第159至165頁) ⒊告訴人楊道軒報案資料〔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內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追加警十三卷第147、149、153、155、157頁) ⒋劉安昱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追加警十三卷第93至111頁) 林尚德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OPPO A57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