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304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史羽芯選任辯護人 呂郁斌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171號、第9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延展至民國115年6月29日上午10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定於民國115年6月26日上午10時宣判,但因當日豪雨來襲,高雄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怡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