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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600 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600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柯宏杰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65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柯宏杰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柯宏杰於民國114年8月20日17時4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甲車)行經高雄市楠梓區海專路與加昌路口時,因未依兩段式左轉逕行自海專路駛入加昌路,經當時在加昌路旁執勤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下稱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警員A03攔停。詎柯宏杰明知A03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猶基於妨害公務執行之犯意,於同日17時47分許A03制止其離去之際,出手推A03,致A03摔倒在地而受有左側小腿擦傷之傷害(傷害部分未據告訴),以此強暴方式妨害A03執行職務。

二、案經楠梓分局報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係屬傳聞法則之規定。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5則屬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上開傳聞法則及其例外之規定係規範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至於以文書之物理外觀作為證據,則屬物證之範圍,並無上開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問題,如該文件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經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至其證明力如何,則由法院於不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前提下,本於確信自由判斷(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153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醫師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因此,醫師執行醫療業務時,不論患者是因病尋求診療,或因特殊目的之驗傷而就醫,醫師於診療過程中,應依醫師法之規定,製作病歷,此一病歷之製作,均屬醫師於醫療業務過程中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而且每一醫療行為均屬可分,因其接續之看診行為而構成醫療業務行為,其中縱有因訴訟目的,例如被毆傷而尋求醫師之治療,對醫師而言,仍屬其醫療業務行為之一部分,仍應依法製作病歷,則該病歷仍屬業務上所製作之紀錄文書,與通常之醫療行為所製作之病歷無殊,自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所稱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而診斷證明書係依病歷所轉錄之證明文書,自仍屬本條款之證明文書(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86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反對之一方必須證明該文書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能排除該文書作為證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557號判決意旨參照)。卷存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偵卷第29頁)之病狀、診斷、處置意見等欄位內容,均為醫師依其醫學專業對就診病患實施診斷、檢查、治療處置所得紀錄之轉載,就病患之立場而言,該診斷證明書固然可能供日後訴訟上證明之特定目的使用,然就醫師之立場而言,仍屬從事醫療業務之人,於例行性之診療過程中,依據實際診斷結果而製作之診斷證明書,即屬醫療業務上或通常醫療業務過程所製作之證明文書,且無事證足認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自得作為證據。

三、附件密錄器影像檔案乃電子科技設備拍攝所留存之影像記錄,並非人類意思表達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性質上屬非供述證據,無傳聞法則之適用,且該等影像檔案並非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錄影畫面內容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規定之法律授權,於審判程序當庭勘驗製成勘驗筆錄及擷取相關影像畫面附卷,而為合法調查,且影像連續,無任何不自然跳動、中斷或空白之情形,無從認定係經人為剪接變造而成,自有證據能力。

四、本判決所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均有關連性,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證據之調查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認均得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柯宏杰固坦承於上揭時地駕車未依兩段式左轉而為A03攔查,及出手推A03之事實,惟矢口否認妨害公務執行犯行,辯稱:A03先拉伊背包側肩帶,伊把他的手推開等語。

經查:

㈠被告於上揭時地,因駕車未依兩段式左轉逕行自海專路駛入

加昌路,經當時在加昌路旁執勤之A03攔查,及出手推A03等情,業有勤務分配表在卷可稽,且經本院勘驗密錄器錄影畫面無訛(易卷第64至71、81至92頁),復據被告於審判程序坦認不諱(易卷第74至76頁);又被告於案發當日駕駛之車輛為甲車一節,有車輛查詢清單報表存卷可憑(警卷第29頁);而A03事後就醫經診斷受有左側小腿擦傷一情,亦有傷勢照片、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附卷可佐(警卷第21頁,偵卷第29頁),是此部分事實均堪認定。

㈡被告確有妨害公務執行犯行

1.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得行使本法規定之職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條第2項、第8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2.參諸被告自承A03於上揭時地確有穿著警察制服,因認被告未依兩段式左轉,而持用指揮棒攔停被告在卷(易卷第74至75頁),又依附件勘驗結果所示,被告經A03攔停要求靠邊、熄火及核對身分後,猶表示「我不用報啊」,復陸續有跨上甲車、以手阻擋或撥動A03所持手機等動作,並造成密錄器數度晃動,嗣因被告下車轉身離開,A03遂伸手拉住被告背包肩帶,然被告即以持手機之左手揮向距離甚近之A03,密錄器經一陣晃動後畫面朝向地面,並持續晃動等情,足認被告斯時確有出手推依法執行職務之A03,致A03重心不穩摔倒在地之舉。再自附件勘驗結果、前述傷勢照片及診斷證明書交參以觀,A03於案發當日17時52分許拉高左小腿褲管時,即見長條型紅色傷痕,核與前述傷勢照片及診斷證明書所載受傷部位暨傷勢相符,時序亦屬緊密相連,益徵A03確遭被告所推致受有左側小腿擦傷無訛。

3.被告於案發時為年滿39歲之成年人,且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易卷第78頁),乃具一般智識及社會生活經驗,對於其以前述強暴手段加諸於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當足妨害公務之執行一節,自屬明知,猶決意為之,是綜觀被告行為之對象、時機、態度、現場狀況等客觀情狀,堪認被告主觀上顯具妨害公務執行犯意甚明。

㈢被告雖於審判程序一再辯稱A03刻意將密錄器鏡頭轉向,而未

攝錄其遭警毆打之影像等語(易卷第63至64、71至79頁),然附件密錄器影像檔案無從認定係經人為剪接變造而成,業如前述,且不足認定被告有何遭警毆打之情,又依被告於審判程序之供述,所指遭毆或對密錄器影像存疑部分之時點,亦在其推A03後,要與被告本案成罪與否之判斷無涉,亦不得以此為由解免妨害公務執行罪責。㈣刑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緊急避難,以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

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為要件,所謂不得已之行為,即其行為之取捨,只此一方,毫無選擇餘地,或選擇之可能性者而言。如緊急危難發生之際,尚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自己或他人權益之危害者,即難謂為不得已(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500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雖執案發地點車流量大,為交通危險區域,其於案發時欲將甲車移往人行道,而主張其有緊急避難之阻卻違法事由(易卷第78至79頁),惟被告是時係逕自下車轉身要走,經A03見狀伸手拉住被告背包肩帶,被告因而反推A03等情,已如上述,非但無從認定存在緊急避難情狀,被告推A03之舉更無任何最後手段性之可言,自無由主張緊急避難。

㈤此外,當事人、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與待證事

實無重要關係、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得認為不必要而以裁定駁回,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1項、第2項第2款至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固據被告聲請聲請勘驗學專路右轉加昌路機車道之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以證明A03並未從頭到尾將密錄器正常開啟,而有轉鏡頭或關機動作等事實(易卷第74頁),然此部分監視器錄影畫面與本件犯罪事實之判斷不生直接或重要關聯性,又被告所涉犯行業經審認如前,待證事實已臻明瞭,依前揭規定乃認無調查必要,併此敘明。

㈥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執行罪。

㈡爰審酌被告欠缺法治觀念,未能尊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

竟以前述強暴手段妨害公務執行,實值非難。再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法益所受侵害程度,及被告犯後矢口否認犯行,暨前科素行;兼衡被告自陳大學畢業,失業,經濟狀況勉持,與父母及未成年兒子同住,需扶養兒子(易卷第7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上揭時地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在

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道路旁,當場以「王八蛋」等語2次辱罵依法執行職務之A03(公然侮辱部分未據告訴),足以使A03深覺受辱。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40條(起訴書贅載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嫌等語。㈡惟查:

1.刑法第140條所謂「侮辱」,即侮弄折辱、輕蔑而使人難堪之意,無論舉動或言語均屬之;所稱「當場」,則係指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場所或現場,但不限於以當面為限,凡在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之耳目所可及之處所或範圍內,皆包括之。再刑法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罪,係規範人民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時,當場予以侮辱,縱使不致減損該公務員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然仍會因此破壞公務員與人民間的和諧關係,並對公務員產生精神上壓力,致其心有顧慮或心有怨懟,而不願或延遲採取適當方法執行公務。此對公務之遂行本身或所追求之公益及相關人民權益等,確有可能發生妨害。為保障公務員得以依法執行職務,以達成公務目的,惟為免適用範圍過廣,公務執行法益應限於人民之侮辱性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於個案情形,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範圍內,始為合憲之目的。又侮辱公務員罪之性質仍屬妨害公務罪,而非侵害個人法益之公然侮辱罪。人民對公務員之當場侮辱行為,應係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始足以該當上開犯罪。而侮辱公務員罪既屬侵害國家法益之妨害公務罪,且限於上開公務執行之法益始為其合憲目的,是人民當場侮辱公務員之行為仍應限於「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情形,始構成犯罪。所謂「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係指該當場侮辱行為,依其表意脈絡(包括表意內容及其效果),明顯足以干擾公務員之指揮、聯繫及遂行公務者,而非謂人民當場對公務員之任何辱罵行為(如口頭嘲諷、揶揄等),均必然會干擾公務之執行(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侮辱公務員罪應限於行為人對公務員之當場侮辱行為,係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情形,方足當之。

2.參諸附表勘驗結果所示,被告係於推A03後、支援員警抵達現場安撫情緒之際,2次對A03出言「王八蛋」,而「王八蛋」除語帶不雅外,並寓有貶抑他人之意,依一般社會通念之客觀價值判斷,實屬負面輕蔑之詞而令人反感難堪,此節亦據被告自承無訛(易卷第77頁)。再依本件案發時地、場合、對象、言詞舉止、語意脈絡等客觀情狀整體觀察,被告出言「王八蛋」之舉固無可取,然其除有手指之動作外,並無另以任何言詞或舉動干擾公務執行之行為,尚難認該辱罵行為有何妨害、干擾在場員警指揮、聯繫及遂行公務之可言或係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自與刑法侮辱公務員罪之構成要件未合。又此部分若成立犯罪,核與被告前述妨害公務執行有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A01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光傑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佳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晏臣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編號 本院勘驗密錄器錄影畫面結果 檔案:2025_0820_174119_168【17:41:17-17:44:17】 1 (略) 17:43:57 員警(下稱A警,即A03)在加昌路路旁執勤,海專 路紅綠燈號誌轉為綠燈後,2輛機車未依規進行兩段式左轉直接 自海專路駛入加昌路慢車道(圖1)。 17:43:07 A警揮動指揮棒,要求該2名分別為女性(下稱C女)、男 性(下稱B男,即被告)之機車騎士往路旁停靠(圖2),C女放慢車 速,慢慢靠近A警(圖3),B男在C女靠近A警時,騎近慢車道內側。 A警:靠邊,靠邊,靠邊。 檔案:2025_0820_174419_169【17:44:17-17:47:17】 2 17:44:17 C女騎乘機車至A警前路旁停下,B男停在慢車道內側, 並回頭看(圖4)。 A警:靠邊。(揮動指揮棒) 17:44:21 B男仍停在慢車道內側,手指自己,似與A警確認是否 叫其「靠邊」,A警揮動指揮棒(圖5)。 A警:靠邊! 17:44:24-27 B男將車頭往路邊靠,但仍未將車靠向路邊(圖6)。 A警:Hello?靠邊。(揮動指揮棒) B男: (聲音模糊,聽不清楚)。 A警:靠邊。 B男: (聲音模糊,聽不清楚)。 A警: (大聲)靠邊啦!幹嘛? B男: (聲音模糊,聽不清楚)我在趕時間。 A警:靠邊啦。(手指自己身邊,與B男距離拉近) B男:不好意思,我趕時間。 A警:熄火。 B男:他那邊是那個,左轉的。 (手指海專路方向,圖7) A警:熄火。 B男:我左轉(聲音模糊,聽不清楚)。 A警:你先,你先靠邊,你先靠邊。 B男:我左轉(聲音模糊,聽不清楚)。(以腳往後挪動車輛,圖8) A警:(走近B男)你現在要幹嘛? B男:你現在是要對我,強制工作。 A警:對對對,我現在對你做強制動作,你先靠邊。(手伸向B男機 車鑰匙孔,圖9) B男:我靠邊啦。 A警:你靠邊就好了,你幹嘛。(拿出手機) B男:你現在已經在做1個…。 A警:對,你是車主嗎?(B男伸手撥動A警手機,圖10) B男:你不要動。 A警:你現在是車主嗎? B男:我是車主啊,(聲音模糊,聽不清楚)。(將外送箱右側背帶 背在右肩,手指前方C女) 違法的舉證時間,你在搶我的東西。 A警:好,你叫什麼名字? B男:(聲音模糊,聽不清楚)。你先把那個,(聲音模糊,聽不清 楚)。(從機車下來) A警:欸,HELLO,HELLO,HELLO。你在幹嘛。 B男:我在跟你(車流量大,聲音模糊,聽不清楚)。(走到機車靠 路邊那側) A警:HELLO,你叫什麼名字? B男: (車流量大,聲音模糊,聽不清楚)。(指向C女) A警:你叫什麼名字? B男:前面的處理好。 A警:我現在要處理你。 B男:你沒有權利處理。 A警:來來來來來,HELLO,我現在依法(左手持手機,右手前伸 ,掌心向前,惟未觸及B男)。 B男:你不要動我哦。 A警:你不要動,你不要動,你先讓我核對身分,你現在是交通違 規。 (B男跨上機車,有以左手阻擋動作,畫面晃動) A警:你現在強制力,你現在是要我逮捕你是不是? B男:你逮捕我,你就犯法了,因為你沒有(聲音模糊,聽不清楚) 。 A警:你現在在妨害我執法,你幹什麼? B男:那個人也是啊。(指向C女) A警:你先身分先報出來。 B男:我不用報啊。 A警: (聯絡其他警力支援)拐邀拐拐拐呼叫。 17:46:13畫面晃動。(圖11) A警:你要幹嘛,你現在要攻擊我是不是? B男:你現在攻擊我,是你先攻擊我(以腳往後挪動車輛)。 A警:你不要動。 A警(對呼叫器):支援一下,加昌海專。 A警:小姐,你先離開。 B男:吼!你叫他離開了,叫他離開了。 A警:對,我現在就處理你。 B男:你沒有資格先處理我。 A警:來,你先靠邊,你現在在幹嘛。 B男:我現在在靠邊的過程中(將機車車頭轉向路旁),你一直在 用你的強制力,影響我靠邊。(將機車牽到路邊) A警:來來來來,你不要動。 (B男操作手機)。 A警:你在幹嘛? B男:我在錄影你啊!(拿起手機將鏡頭朝向A警) A警:你叫什麼名字? B男:你把那個人放走。 A警:你叫什麼名字? B男:你把那個人放走,你把那個人放走,那個人違規你把他放走 了。 A警:我現在處理你。 B男:你不用處理我了。你根本不懂法律,你沒有選擇所謂的執法 犯法的問題。 A警:我現在沒有辦法處理他,我只能處理你,來。 17:47:03 畫面一陣晃動。(圖12) A警:你現在要攻擊我是不是? B男:你現在攻擊我是不是? A警:你現在攻擊我,你在幹嘛? B男:你現在攻擊我是不是? B男下車轉身要走。 A警:HELLO,HELLO(A警伸手拉住B男背包帶子,圖13)。 A警:你在攻擊我是不是?幹嘛,我現在對你進行管束。(B男將手 機鏡頭朝向A警,並以持手機之左手揮向A警,畫面一陣晃動後朝 向地面,其後可見B男雙手及手機接觸地面,畫面持續晃動,圖1 4)。 檔案:2025_0820_175019_171【17:47:17-17:53:17】 3 (畫面經遮蔽,未能察見現場情形,圖15) 警:你先冷靜一下好不好。 B男(大聲喊):只是交通違規(聽不清楚)。 (在場員警勸說B男冷靜) B男:打人內。 警:你好…(聽不清楚) 警:你先冷靜。你不要踢。 警:你到底在幹嘛? B男(咆哮):我發誓,我這輩子沒有把你們(聽不清楚)。 警:好好好。 警:你先冷靜一下。 B男持續咆哮說著,但由於多人同時說話,且車流聲音,聽不清 楚。 警:在做什麼。(台語) 警:你先冷靜一下好不好。 警:我們聽你講。 警:警告你不要罵人了。 17:51:00畫面遮蔽移除。 B男:你們先打人。 17:51:01 B男坐在地上,身旁有多名員警。(圖16) B男:(聽不清楚)。 警:你好好說。 警:我們聽你。 B男: (聽不清楚),把我壓在地上。 警:好,我們來聽你說。 警:你先冷靜。你先冷靜下來,我們沒有要把你怎樣。 警:你先冷靜好不好。 17:51:18 B男:(聽不清楚)王八蛋。 警:你手不要…。 A警:什麼叫王八蛋。 警:不要亂罵人。 17:51:21 B男:你就是王八蛋。 警:冷靜一下。 警:手不要指。不要指。 警:你好好說。 警:冷靜了。 17:51:31 B男:他把那個有違規左轉的女人放走,他只針對我1 個,他先違法,他就必須要先對我做開單,他沒有對她做開單, 他就直接找我,我在這個地方,我停到路邊,這是我的自由,他 沒有執法,他把前面那個女人他叫她離開,他叫前面的女的離開 ,他自己(聽不清楚),他應該要先抓那個女的,他不抓,他叫她 走,他就抓我,選擇性執法! 警:好。 B男:你們選擇性執法。 警:你可以告訴我,你什麼大名嗎? B男:他已經找到了阿! A警:我沒有找到阿。(手機螢幕為B男資料) 警:那是他的事,我來跟你處理。 17:52:17 B男站起身起身試圖離開。(圖17) 警:等一下。等一下。 警:先等一下。 警:先不要離開。 17:52:19 員警讓B男先別離開,B男轉身用手擋員警。(圖18) B男:他的大名,他已經查到了。 A警:我沒有查到,你叫什麼名字? B男(手指A警):他之前已經查,查那個,查那個機車。 A警:我沒辦法確定那個是你。 警:等一下拉! 17:52:30 B男持續要離開現場並走到馬路上,遭現場員警制止並 拉回。(圖19)B男仍持續想走。 警:你這樣很危險,你不要跑到馬路好不好。 警:你跑到道路中間,我們就管束你了耶。 17:52:37 頭戴安全帽之員警(下稱D警)正對B男並與其他員警將 其拉回路邊。(圖20) D警:要管束你了。 警:要管束你了耶。 警:跑到馬…。 B男:你不要以為我不知道。 警:跑到馬路了。 警:你跑到馬路了,有危險。 警:上來上來。(員警將B男帶上人行道) 17:52:56 A警拉高左小腿褲管,可見長條型紅色傷痕,身著黃色 背心員警(下稱E警)走近A警身旁。 E警:你還好嗎? A警:刮傷而已。 E警: (聽不清楚)。 A警:妨害公務了啊。 E警:妨害公務啊。 A警:只能這樣啦! B男:交通違規(聽不清楚),你們剛拉我的身體,拉扯我的身體, 違反強制罪。(手指A警)(聽不清楚)。 檔案:2025_0820_175319_172【17:53:17-17:56:17】 4 B男: (手指A警,聽不清楚)。 B男:你去告發我啊! D警:我們現場攔截你要告發你了。 B男:你告發我,你跟我拉扯。 D警:跟你問一下,你的身分,兩回事。 B男:不是兩回事,我不是刑法的現行犯。你只能交通違規,我拒 檢,你頂多是罰我拍照,然後查一下那支監視器錄影帶。 17:53:46 B男:(手指A警)這個王八蛋,剛才打我。 A警:我跟你講,你已經第2次罵我王八蛋了。 B男:你沒有資格對我進行人身攻擊。你只能給我拍照。開單是行 政罰,不是刑事罰。不要動我。 A警:現在跟你講,你現在是妨害公務現行犯,我係在告訴你三項 權利。 (A警向被告告知三項權利) 17:54:09 員警對B男上銬。(圖21) (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裁判日期:2026-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