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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607 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607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進中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86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4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10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0主文欄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 實A04與A02前為夫妻關係,雙方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A04前因對A02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民國111年12月1日以111年度家護字第2212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本案保護令),諭令A04不得對A02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不得對於A02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行為;應遠離A02住居所(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及其他聲請人及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場所(嘉義縣○○鄉○○○街00號4樓)至少100公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少家法院並於113年12月2日以113年度家護聲字第161號民事裁定增列上開保護令內容,命A04應遠離A02工作場所(高雄市○○區○○路00號)至少100公尺,A04於113年12月12日收受上開保護令及裁定後,明知上開內容,竟分別基於恐嚇、違反保護令之犯意,為附表一所示之恐嚇、違反保護令之行為,共10次。

理 由

甲、有罪之部分:

壹、證據能力:本件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證據,皆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又檢察官、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或無意見(易卷69頁)。被告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顯不可信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復無違法不當與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並經合法調查,自得引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上開證據,本院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本件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證據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對於前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易卷78頁),並有附表三所示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在卷可參,足認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確有於附表一所示時間,為違反保護令之行為,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本案保護令,禁止被告對被害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其傳送、上傳語帶恐嚇威脅之文字使被害人能夠接受該等訊息,自屬於對被害人之騷擾、侵害行為,而有家庭暴力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就附表一編號1、8係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就附表一編號2、3、4係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就附表一編號5、6、7、10係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及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就附表一編號9係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二、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6所示之行為,分別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分別論以接續犯。

三、另被告就附表一編號5、6、7、10所示之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恐嚇及違反保護令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依違反保護令罪論處。

四、再被告就附表一所示10次違反保護令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正常方式會見其孫子,明知存在前開保護令,應遵守保護令所定之條件,避免被害人為身體之騷擾、侵害,反而於附表一所載時間點,一再騷擾、恐嚇、接近被害人住所,使前開保護令之目的難以貫徹,所為實有不該,且使被害人內心不受恐懼之自由受到破壞。並審酌被告行為造成之騷擾次數甚多、侵害程度,並且被告前因違反保護令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決有罪並定應執行刑為2年3月確定,被告於114年6月1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易卷56-59頁),被告僅經過約3月即再犯本案之罪,顯見被告毫無悔意,明知故犯,主觀惡性非小,對刑罰之反應遲鈍,應加以嚴懲,否則難期預防之效。再審酌被告坦承犯行,尚有意願面對應承擔之司法責任。兼衡被告於審理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情況(易卷79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為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本院斟酌被告所為犯行之犯罪時間、犯罪手法及侵害法益相近,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是本院認為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爰就被告所犯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評價其等行為之不法內涵。

乙、無罪部分: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為附表二所為行為,也是騷擾被害人,另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然附表二編號1部分之言論,只是被告在抒發其害怕遭到偵查,並未針對被害人為如何之指摘,難認足以騷擾被害人。另附表二編號2、3行為,僅是被告對其兒子陳稱其未對被害人做出實質傷害、希望聯繫被害人,也未對被害人有如何之侵害行為,故此部分行為尚難認對於被害人有所騷擾,難以構成此部分之罪。爰就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第30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彥丞提起公訴,檢察官靳隆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婉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表一:

編號 時間 地點 行為 行為態樣 所犯法條 主文 1 114年9月7日20時00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 A02目睹A04在住處大樓地下室 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未遠離A02住所。 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 A04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7月。 2 114年9月9日11時00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之203室 ﹝上傳LINE動態貼文﹞瘋了嗎,沒瘋,二次的律見…我怎麼了,好想你們,好苦,好痛,好想死,不甘心她心腸狠毒卻逍遙自在,不甘願他們家沒死盡,我該怎麼做。想想電視的情節真真實實的發生在我身上,電視最後的結局總是苦盡甘來,我的結局呢? 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以此貼文騷擾A02。 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 A04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7月。 3 114年9月10日12時00分 某地 ﹝上傳LINE動態貼文﹞要我再進去我寧願自殺 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以左列之動態貼文騷擾A02。 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 A04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7月。 114年9月10日14時00分 某地 ﹝上傳LINE動態貼文﹞兩年沒白關,去了是違反保護令,誰知道你不停車回家去,騎下去那邊也不知麻,你們總不會在那邊打炮吧。看到你我當沒看離開(最多6個月),知道你報警依定添油加醋說得很嚴重… 114年9月10日15時00分 某地 ﹝上傳LINE動態貼文﹞路是自己選的,既已決定了也沒回頭路了,冷血,心狠,不收手,像個男人,我當你們是家人,親人,更是父母,而你們全家人卻要我入絕境,是你們逼我的。 4 114年9月11日10時00分 某地 ﹝上傳LINE動態貼文﹞幹,(知道去就是違反保護令)偷偷去看孫女也沒接觸騷擾,就是看你車不在才趕快要離開,怎麼知道你會在那不可能出現的地方,不管你在那是等人還是要幹嘛,我也當沒看見直接走,你如果沒說的很嚴重警察不會大動作要抓我,幹你娘臭雞吧,理智我不是一直都有,幹,我瘋的。 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以左列之動態貼文騷擾A02。 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 A04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7月。 5 114年9月11日12時00分 某地 ﹝上傳LINE動態貼文﹞當初你不是常用死來威脅我,你不怕死,就算你能夠讓我再進去兩年,兩年後呢!你也開心兩年多夠了,一起面對吧,就你,我結束生命,讓家人好好去過日子,並附上對話擷圖暗示要帶走A02孫女的性命 基於違反恐嚇及違反保護令之犯意,傳送左列訊息予A02,使A02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並對於A02造成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而違反本案保護令。 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及刑法第305條恐嚇罪 A04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8月。 6 114年9月12日01時57分 某地 ﹝傳LINE訊息給A02﹞2022/10/10中午,也是妳計畫得逞拿到了我的訊息到當保護令的證據不管妳現在在幹嘛跟誰在一起,妳要自己想清楚如果等一下我發現警察妳不再回應也沒差,我不該又跟以前一樣相信妳,妳只是在應付我拖時間給警察,妳要知道,要結束妳這一個月我有很多次機會,是我只想平靜生活,沒那想法,妳跟他要像以前一樣玩計謀,我們就再賭一次,看誰快果然,幹 基於違反恐嚇及違反保護令之犯意,傳送左列訊息予A02、陳政誌,暗示將對A02之生命不利,使A02及陳政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並對於A02造成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而違反本案保護令。 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及刑法第305條恐嚇罪 A04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8月。 114年9月12日23時11分 某地 ﹝傳LINE訊息給兒子陳政誌﹞心理師有提過有藥,開始服藥就不能,副作用很嚴重…可是現在又開始,沒被她害死她不會甘願你救了你媽,想著跟你聊一些事撐著,沒你我一定去殺了並傳送一張疑似槍枝之照片 7 114年9月21日16時00分 某地 ﹝上傳LINE動態貼文﹞貼文圖為手舉槍往上指之照片真的好想爆了你,看明天你最好自己馬上跟我聯絡只要保護令沒撤銷,沒去跟我媽及學校承認是你設計陷害我,就算政峰在任何人在都一樣,你躲著我會查,就算躲在警察身邊我一樣衝進去,我爆了你後我就當場自爆,幹 基於恐嚇及違反保護令之犯意,發布左列之貼文暗示將對A02之生命不利,使A02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並對於A02造成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而違反本案保護令。 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及刑法第305條恐嚇罪 A04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8月。 8 114年9月23日00時53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 A04至A02住處大樓地下室停車場見被害人A02機車不在後離去 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未遠離A02住所。 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 A04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7月。 9 114年9月23日11時50分 A04至A02住處大樓五樓踹門、叫囂,當時被害人A02在屋內,親耳聽聞 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未遠離A02住所,並透過踹門、叫囂之方式騷擾A02,以此方式違反保護令。 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4款之違反保護令 A04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8月。 10 114年9月24日12時46分 某地 ﹝傳LINE訊息給兒子陳政誌﹞我真的沒有想傷害任何人,為什麼她要一再逼我,我好痛苦說再多也沒用,她已讓事情成定局,就跟當年一模一樣,我自裁也不會再進去關的,絕路之前必須做些事 基於恐嚇及違反保護令之犯意,發布左列之貼文暗示將對A02之生命不利,使A02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並對於A02造成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而違反本案保護令。 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及刑法第305條恐嚇罪 A04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8月。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地點 行為態樣 1 114年9月10日16時00分 某地 ﹝上傳LINE動態貼文﹞想到昨天警察巡邏及盤查機車的密集度,也有像便衣,偵查隊的,真的後怕,要不是沒機車只能走路昨天應該就掛了… 2 114年9月21日17時24分 某地 ﹝傳LINE訊息給兒子陳政誌﹞從頭到尾我沒對她做任何事,我一直在改變自己一直在退讓,為什麼成了過街老鼠東躲西藏,這不能去那不能經過… 3 114年9月21日22時21分 某地 ﹝傳LINE訊息給兒子陳政誌﹞總之,請她自己聯係我,什麼原因直接說…她不丟臉我都覺得丟臉我手機不能打,保護令,設計陷害我宇安的事…

附表三:

本案卷宗標目 壹、書物證 1、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家護字第2212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警卷第37-39頁) 2、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護聲字第161號民事裁定(警卷第41-43頁)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警卷第45頁) 4、對話紀錄截圖、發文截圖(警卷第47-59頁)(同他卷第13-19頁) 5、監視器畫面截圖(警卷第61-67頁) 6、家庭暴力通報表、兒童少年保護通報表(警卷第75-133頁) 通報時間:109年07月23日(警卷第75-78頁) 通報時間:111年07月25日(警卷第79-82頁) 通報時間:108年10月31日(警卷第83-84頁) 通報時間:111年11月01日(警卷第85-88頁) 通報時間:111年12月13日(警卷第89-92頁) 通報時間:112年01月02日(警卷第93-95頁) 通報時間:112年01月07日(警卷第97-99頁) 通報時間:112年01月07日(警卷第101-103頁) 通報時間:112年01月07日(警卷第105-107頁) 通報時間:112年01月08日(警卷第109-111頁) 通報時間:112年03月23日(警卷第113-115頁) 通報時間:112年04月04日(警卷第117-119頁) 通報時間:112年04月24日(警卷第121-123頁) 通報時間:112年04月24日(警卷第125-127頁) 兒童少年保護通報表(警卷第129-130頁) 通報時間:114年09月21日(警卷第131-133頁) 7、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家庭暴力案件相對人告誡約制單、辦理家庭暴力案件被害人人身安全維護通知單(警卷第135-139頁) 8、成人保護案件通報表(受理時間:114年9月25日)(偵卷第41-45頁) 9、家庭暴力高危機案件列管暨執行概況表(警卷第141-186頁) 10、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偵查報告書(他卷第5-7頁) 11、(A0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76號刑事判決(偵卷第33-38頁) 附表 貳、證人供述 一、證人即告訴人-A02 1、114年09月22日警詢筆錄(警卷第25-29頁) 2、114年09月23日警詢筆錄(警卷第31-35頁) 參、被告供述 一、被告-A04 1、114年09月24日警詢筆錄(警卷第17-18頁) 2、114年09月25日警詢筆錄(警卷第19-23頁) 3、114年09月25日偵訊筆錄(偵卷第13-15頁) →開庭附表(偵卷第17-21頁) 4、114年09月25日院訊筆錄(聲羈卷第25-29頁)(同偵卷第73-77頁) 5、114年11月14日院訊筆錄(易卷第25-29頁)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等
裁判日期:2025-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