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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7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769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詠筑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院偵緝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詠筑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並有卷存證據可佐,已足以認定其犯行,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蔡宜靜

法 官 蔡凌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品宗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裁判日期:2026-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