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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智簡字第 1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智簡字第18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家銨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43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李家銨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3行「111年8月13日」更正為「111年9月8日」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李家銨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

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與大陸地區人民周平間,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㈡又刑法上所稱「陳列」行為,本具有延續性,係繼續犯之一

種,故同一產品之陳列,無論行為時期之延長如何,當然構成一罪,被告自民國111年間起至同年9月間為警查獲時止,在蝦皮購物網站上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犯行未間斷,為單一陳列行為之延續,應論以一罪。

㈢本院審酌被告貪圖不法利益,在蝦皮購物網站上陳列仿冒商

標權人迪奧公司商標之襪子3雙,侵害商標權人迪奧公司之商標權,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影響商標權人之商譽及正常收益;兼衡其前無因犯罪而遭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仿冒商標權商品數量非鉅,犯後坦承犯行,然並未賠償商標權人迪奧公司所受損害,併考量其二、三專畢業之教育程度,離婚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雅琪附錄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指定使用商品 商品名稱 數量 DIOR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襪子 襪子 3件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4372號被 告 李家銨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家銨明知商標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之商標圖樣,係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迪奧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在案且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之商標,指定使用於衣服、襪子等商品,任何人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李家銨與大陸地區人民周平,於民國111年間,共同意圖販賣營利,並基於行銷之目的,共同利用不知情之王善源(另案為不起訴處分)名下蝦皮拍賣帳號「Z0000000000」(下稱蝦皮帳號),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以一盒三雙襪子新臺幣(下同)600元之價格,刊登仿冒商標商品照片及出售公告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之,以供不特定人上網購買。嗣警於111年8月13日購買仿冒Dior商標之襪子三雙,送請鑑定確認係仿冒品,乃扣入上揭仿冒商標之襪子三雙等物,而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家銨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商標權人迪奧公司委任鑑定人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相片、蝦皮購物網站刊登商品照片及網頁列印畫面、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扣案之仿冒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郭書鳴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裁判日期:2025-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