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智簡字第26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詠琋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3927號、114年度偵緝字第83號、第84號),因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4年度審智易字第3號),爰不經通常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陳詠琋共同犯商品虛偽標記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陳詠琋明知蔡振昌(另由本院通緝)所委託包裝之香菸並非在國內製造生產並由臺灣公司為進口,竟共同意圖欺騙他人,基於就商品之原產國為虛偽標記之犯意聯絡,與蔡振昌約定以代工1箱獲取新臺幣(下同)650元之代價,自民國112年12月間某日起,由蔡振昌提供生產國、品質均不明之散裝香菸、香菸盒、鋁箔紙、透明包裝(含附表編號4至8之物),並載運至陳詠琋所承租之高雄市○○區○○巷000號,由陳詠琋及其僱用之不知情之黎婉如、翁美玉、謝亞軒、蘇惠玲(下稱黎婉如4人)以20支香菸為1單位,將上開原產國、品質均不明之散裝香菸裝入印有附表編號1至3不實標示欄所示文字之包裝紙盒內,用以表示該香菸係由國外製作生產並由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公司進口至本國而販售,待陳詠琋及黎婉如4人完成包裝後,陳詠琋再交付蔡振昌載運至址設臺南市○區○○路00號之「新北城菸酒行」對外販售,足生損害於消費者。嗣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彰化查緝隊於113年4月24日依法搜索高雄市○○區○○巷000○000號、高雄市燕巢區市○路00號、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高雄市○○區○○巷000號、臺南市○區○○路00號,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詠琋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坦承不諱(見偵二卷第123至128、135至137、345至346頁,審智易卷第80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蔡振昌於偵查中、證人黎婉如、翁美玉、謝亞軒、蘇惠玲、蔡茗伊、吳宜娟、秘密證人D3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見偵一卷第13至14、81至87頁、偵二卷第151至154、157至164、169至172、207至210頁;偵四卷第51至52、81至82頁),並有翰億菸酒有限公司(下稱翰億公司)113年5月31日函檢附之申報進口資料、進口報單、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菲利普公司台灣分公司113年7月31日函暨鑑定報告、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查詢結果、蒐證照片、高雄巿政府查獲違法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臺南巿政府抽查菸酒批發零售業者紀錄表、現場處理紀錄表、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應扣留物品收據、國庫署菸酒管管理組製造業進口明細表、高雄市○○區○○巷000號之內政部地籍資料、被害人雲峰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雲峰公司)提出之申報進口資料、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113年8月26日南市菸字第1131450469號函、同案被告蔡振昌提出與雲峰公司之和解書、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彰化查緝隊114年5月21日偵彰化字第1142200754號函檢附高雄市政府財政局114年5月16日函暨扣押物現況照片、查扣菸品明細表、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114年5月19日函暨扣押物現況照片及明細各1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各6份在卷可佐(見警卷第151至153頁、偵一卷第15頁、偵二卷第29至39、47至49、55至57、63至65、69至71、75至77、101至121、129至131、199至205、215至217、243至263、267至
289、331至335、389頁,偵三卷第81、83至87頁,偵五卷第49至50頁,審智易卷第25至36頁),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商品虛偽標記罪。另
刑法第255條第2項乃擬制之立法體例,屬該條第1項之虛偽標記罪之補充規定,倘行為同時構成第1項之罪者,即應論以該主要規定即虛偽標記罪,無再適用補充條款之餘地(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1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本案所為既已構成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罪,自無論以同條第2項之罪之餘地,故起訴意旨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55條第2項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容有誤會,然此僅涉及同一法條不同款項之適用,對被告之防禦權不生不利影響,應毋庸變更聲請意旨所引法條。
㈡被告與同案被告蔡振昌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黎婉如、翁美玉、謝亞軒、蘇惠玲將香菸裝入印有不實標示之包裝紙盒之行為,為間接正犯。
㈣被告自112年12月間某日起至113年4月24日為警查獲止,基於
單一犯意,在密接之時間內,以相同手法接續為虛偽標記之行為,乃基於單一目的,在時間、空間緊密相連之情境下接續而為,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將原產國、品質均不明
之私菸虛偽標記為國外生產、進口,以此誤導消費者,藉以牟利,對經濟秩序、交易信賴及公眾健康危害至鉅,所為實值非難;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並考量被害人雲峰公司與同案被告蔡振昌達成和解,有和解書1份在卷可查(見偵二卷第389頁),被害人雲峰公司因被告與共犯所為犯罪所生之整體危害稍有減輕,併考量被害人翰億公司代理人於本院表示不和解、也不原諒之意見(見審智易卷第80頁);兼衡被告無前科之素行(見法院前案紀錄表),並考量被告與同案被告分工情形、犯罪手段、所造成之損害等節,及其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見審易智字卷第80頁)暨其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被告於準備程序時供稱:裝1箱的薪水是650元,裝4箱報酬是
2,600元,有拿到2,600元(見審智易卷第77頁),為其犯罪所得,並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共犯責任共同原則僅在處理共同犯罪參與關係中責任之認定,至於犯罪成立後應如何沒收,仍須以各行為人對工具物有無所有權或共同處分權為基礎,並非因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即謂其共同效力應及於各共同正犯之沒收範疇,即需對各共同正犯重複諭知沒收。從而除有其他特別規定者外,犯罪工具物須屬被告所有,或被告有事實上之處分權時,始得在該被告罪刑項下諭知沒收;至於非所有權人,又無共同處分權之共同正犯,自無庸在其罪刑項下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944號判決意旨參照)。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均係同案被告蔡振昌所有,並交予被告使用及所生產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同案被告蔡振昌於偵查時供述明確(見偵二卷第124至125頁,偵四卷第82頁),是上開扣案物並非被告所有,亦無證據足認被告具有共同處分權,無從諭知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9至10所示之物,係同案被告蔡振昌另涉販賣
仿冒商標物品罪嫌之證物,且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該等物品與被告本案犯罪有何直接關聯,故均不併予諭知宣告沒收。
㈣至本案其餘扣案物(見審智易卷第31至35頁)則無事證足以佐證與被告犯行相關,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並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世勳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碧玉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汶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鄭可歆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附表:
編號 物品/數量 不實標示 查獲地點/數量 1 「QUEEN」菸品:3,506包(20支/包) ①「QUEEN」 ②EXPORT TO TAIWAN ③進口商:雲峰實業有限公司 ①高雄市○○區○○巷000號: 1,000包 ②高雄市燕巢區市○路00號:1,978包 ③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519包 ④臺南市○區○○路00號:9包 2 「SUMMER」菸品:1,531包(20支/包) ①「SUMMER」 ②EXPORT TO TAIWAN ③進口商:雲峰實業有限公司 ①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999包 ②高雄市○○區○○巷000號:532包 3 「杉」菸品:7包(20支/包) ①「杉」 ②進口商:翰億菸酒有限公司 ①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7包 4 不知名菸支24.900支 無 ①高雄市○○區○○巷000號:5,000支 ②高雄市○○區○○巷000號:10,000支 ③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9,900支 5 包裝材料1批(空菸盒12,000個、菸盒紙板、紙箱、膠水、鋁箔紙、透明封磨) 無 高雄市○○區○○巷000號 6 包裝材料1批(封模機具、菸品外盒) 無 高雄市燕巢區市○路00號 7 包裝材料1批(空菸盒500個) 無 高雄市○○區○○巷000號 8 包裝材料1批( 空菸盒500個、紙板、紙箱、透明封膜、膠帶) 無 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 9 仿冒之「Marlboro Gold」菸品210包 無 臺南市○區○○路00號 10 仿冒之「Marlboro Red」菸品50包 無 臺南市○區○○路00號卷宗名稱對照表:
簡稱 卷宗名稱 警卷 私菸案組織圖卷 偵一卷 橋頭地檢113年度他字第1418號卷 偵二卷 橋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927號卷 偵三卷 橋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6891號卷 偵四卷 橋頭地檢114年度偵緝字第83號卷 偵五卷 橋頭地檢114年度偵緝字第84號卷 審智易卷 本院114年度審智易字第3號卷 智簡卷 本院114年度智簡字第26號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