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智易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宋祥宇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0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逕由受命法官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宋祥宇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智易卷第27頁),本院合議庭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李冠儀法 官 林于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甄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