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智易字第4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子仁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如本裁定附表「原判決原記載」欄所示內容,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內容。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本裁定附表「原判決原記載」欄所示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洪舒芸法 官 林于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甄智
附表原判決正本之頁數、行數 原判決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第1頁第21行 附表二編號1至2、4至8所示…… 附表二編號1至2、4至「9」所示…… 第1頁第27行 附表二編號1至2、4至8所示…… 附表二編號1至2、4至「9」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