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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1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168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昭男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昭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昭男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及4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108年2月1日入監執行另案殘刑3年6月21日及前揭徒刑,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2月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2473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7號、第14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新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裁判日期:202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