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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1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169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盧建文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盧建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建文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並於民國112年8月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2月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1078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新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裁判日期:202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