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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97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騏澤上列受刑人因犯妨害秩序等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騏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騏澤前因犯妨害秩序等罪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6月確定,並於民國113年3月28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4年7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097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67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新益得抗告

裁判日期:2025-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