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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聲自字第 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自字第36號聲 請 人即 告訴人 周鈺展代 理 人 杜冠民律師被 告 周朱淑琇

指定送達:高雄市○○區○○○路000號0樓之0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中華民國114年9月11日114年度上聲議字第2253號駁回再議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890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請求准予自訴狀所載。

二、告訴人不服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法院認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即告訴人周鈺展以被告周朱淑琇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嫌,向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罪嫌不足,而於民國114年8月5日以114年度偵字第4890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後,告訴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於114年9月11日以114年度上聲議字第225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經告訴人於114年9月16日收受前開處分書後,於114年9月25日委任律師具狀向本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之處分書、送達證書及刑事請求准予自訴狀在卷可稽,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本件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程序合於首揭法條規定,先予敘明。

三、法院認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此一「准許提起自訴制度」,係在檢察機關內部監督機制之外,另設外部監督機制,由法院審查檢察機關不起訴處分裁量權之行使,提供聲請人對於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之最終救濟管道。而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係採控訴原則,法院非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自訴人提出自訴,本無從對任何事實進行審理。從而,法院受理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時,仍應遵循此訴訟法上之基本原則,並不得以檢察機關自居,就聲請人新提出之證據再行偵查,亦不得於偵查機關已蒐得之證據外另行調查之事,否則,法院勢將混淆中立裁判者之角色。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4項雖賦予法院於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惟依制度設計,此所謂之調查,應侷限在調查偵查中聲請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為限,不得就聲請人新提出之證據或請求再為調查,如此方符本條係限縮在為制衡檢察官起訴裁量權之立法意旨,同時避免與同法第260條再行起訴之規定混淆。其次,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時,即如同檢察官提起公訴使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是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之前提,必須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亦即該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

四、個資法第41條所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應限於財產上之利益;至所稱「損害他人之利益」,則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69號判決意旨參照)。惟個資法第41條規定之成立,除行為人須有違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之客觀行為及主觀認識外,另須具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之主觀不法構成要素,始足當之。如無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之意圖,即與個資法第41條之構成要件不符。而個資法之立法,本以規範個人資料之合理蒐集、處理及利用,避免人格權受侵害為目的。然因違反個資法所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行為,本質上即屬個人隱私範疇,於「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解釋為包括人格權等非財產上利益之情況下,如率然認定違反個資法之行為即合致前開意圖要件,將大幅擴及立法者所欲限縮刑罰處罰之範圍,是於認定行為人是否違反個資法第41條規定時,就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損害他人利益之意圖,即行為人於行為時是否就損害他人法律上所保護之利益將其視為所企求之目的,在個案中須謹慎認定,否則將架空「意圖損害他人利益」要素之限縮處罰功能,而使立法意旨難以實現,有違刑罰謙抑性及最後手段性原則。又行為人是否有損害他人之意圖,雖屬內心狀態,然仍得由其表現在外的客觀狀態綜合判斷。準此,法院於個案中,仍須調查行為人於揭露他人隱私之外,有無追求其他不法利益之目的予以綜合判斷。倘行為人就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行為,主觀上並無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之不法意圖,自不該當於個資法第41條第1項之非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罪。

五、本院之認定

㈠、被告為告訴人之母,其有錄得告訴人於111年4月2日16時2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住處1樓房間時,與告訴人配偶陳美伶、陳美伶胞妹陳佳琪及楊薏庭等人如附表一所示對話內容之錄音檔;鄭承庭於取得該對話錄音檔後,有將錄音檔內容製作成譯文,並將錄音譯文傳送予魏道湘等情,業經證人即告訴人、證人即被告配偶周勝煌、證人即被告女婿鄭承庭證述明確,且有附表一所示錄音譯文在卷可參,復為被告所坦認,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告訴人雖指訴被告係未經許可,在上址住處1樓房間門口,以手機錄音功能竊錄附表一所示之非公開對話內容等語(111年度他字第4853號〈下稱他一卷〉第44頁、第46頁),然為被告所否認,辯稱:因為房子之前遭竊,所以才裝設保全系統,後來保全系統被破壞,保全建議買錄音設備輔助,錄音設備是裝在玄關處等語(113年度他字第3106號〈下稱他二卷〉第140頁),被告所辯核與證人周勝煌之證述大致相符(他一卷第58頁),是依卷存證據資料,尚無證據足以補強告訴人上開不利被告指訴之真實性,基於罪疑唯輕原則,自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認附表一所示對話之錄音,係被告裝設於上址住處1樓玄關處之錄音設備錄得,而該錄音設備既係被告為維護居家安全防止宵小入侵所裝設,自無聲請意旨所指之意圖損害他人利益而非法蒐集個人資料之情。

㈢、告訴人另指訴被告將附表一所示對話之錄音擅自提供予鄭承庭,而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語,惟證人鄭承庭於警詢時證稱:111年4月2日後的4至5天左右,因為岳母周朱淑琇不會操作電子設備,岳父周勝煌就傳錄音檔給我,要我幫忙解開錄音檔,我才解開錄音檔並製作譯文。因為岳父商場的朋友魏道湘,要投資告訴人經營的綠能公司,岳父懷疑告訴人跟公司財務經理人楊薏庭涉及不法吸金且有婚外情,要大家小心投資以免受騙血本無歸,岳父就跟魏道湘說如果要知道詳情就來問我,所以我才跟魏道湘加Line,之後魏道湘去問告訴人,告訴人極力否認並揚言要對我提告,魏道湘又跑來問我,我才將告訴人跟楊薏庭有婚外情錄音檔的事情告訴魏道湘,避免投資人受騙等語(他一卷第63至64頁),明確表示其係受周勝煌委託,而將該錄音檔進行轉檔解密之技術性處理,且係因告訴人揚言提告,經魏道湘再次詢問確認,始告知譯文內容,核與證人周勝煌證述其僅有將錄音檔傳送予鄭承庭之證詞大致相符(他一卷第58頁)。是以,被告透過其配偶周勝煌將錄音檔交由女婿鄭承庭協助轉檔解密,目的在於使該錄音檔得以播放、保存,並未逾越合理使用之必要範圍,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指示或利用鄭承庭將該錄音內容傳達予魏道湘知悉之事實,難認被告有何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情形。縱認告訴人指訴被告係藉由鄭承庭將錄音內容傳達予魏道湘一節屬實,然告訴人身為公司負責人,其與公司財務長楊薏庭交往,對公司財務資訊揭露及決策獨立性可能存有潛在之風險,自屬投資人於評估投資風險時所關切之事項,難謂被告主觀上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告訴人利益之意圖。此外,本件亦無證據足認被告有將附表二所示內容之承諾書提供予鄭承庭,遑論被告就此部分有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之事實(卷內相關裁判雖認被告有提供承諾書予鄭承庭,惟相關證據未於本案偵查中顯現,自非本院所得再調查、判斷)。至聲請意旨引據之他案判決與本件之個案事實不同,自難比附援引。

六、綜上所述,本件並無積極證據可證被告確有告訴人所指犯行,業經本院調卷核閱無訛,原檢察官及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分別予以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之處分,均無不當,亦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或有認事用法之違誤,告訴人另執聲請意旨之理由,尚不足推翻原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之理由,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方佳蓮法 官 呂典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紝瑜附表一:(他二卷第37至39頁)檔名:00000000pm1530周鈺展承認外遇公司管…對話.docx 4月2號周鈺展外遇曝光對話內容 A:陳美伶(元配) B:楊薏庭 C:陳美伶妹 D:周鈺展 E:周鈺展父 F:周鈺展母 G:搬家公司人員 陳美伶 你都可以批評別人,做這種事情自己很噁爛、很「奧賽」。結果呢。你自己這樣做。合理嗎。搞什麼東西啊。真的,我真的很想要把你碎屍萬段,你到底想怎樣。現在告訴我怎麼樣跟你切割乾淨,我要知道如何切割乾淨,你離職,馬上離職。公司垮了就垮了。楊爸楊媽是不是都有同意你做這些事情。 楊薏庭 沒有,他們沒有。 陳美伶 他們當下有嗎。有知道這件事嗎。 楊薏庭 沒有。 陳美伶 他聽起來好像已經同意你這件事情了耶。 楊蕙庭 沒有,因為這種事不會特別跟他們講。 陳美伶 你現在告訴我如何切劃。切割都還有挽留的餘地,除了離職還有什麼。講清楚,我要知道現在的答案。給我做法。你現在這麼蠢,你能接受你這麼蠢嗎 所以把我跟爸爸媽媽隔離,除了姐在那邊講那一件事情之外。就是這樣子嗎。是為了這件事情嗎。竟然為了這種事情誤入歧途。還買小套房,買在哪。買在哪。 周鈺展 沒有。 陳美伶妹 你講就講,那些都有錄影證據的哦。確定你沒有買。 陳美伶 四百萬的小套房在哪。爸爸說的。有或沒有。回答我,你可以養一個小三,不願意再給我多一點錢。 楊薏庭 沒有小套房,因為那時候是預計12月份的時候。 陳美伶 所以 12月份有計畫,你們原本有計畫買小套房是不是。 楊薏庭 沒有啊。因為那兩個月就結束了,所以也沒有什麼。 陳美伶妹 兩個月結束講了一個禮拜喔。 楊薏庭 沒有,兩個月結束之後我也沒有,後面也沒有什麼。 陳美伶 那怎麼知道要結束的。 楊薏庭 因為我那時候覺得這樣真的不好。 陳美伶妹 但我看你們還是有在一起啊。 楊薏庭 因為就只有上班的時候見面,所以,下班的時候就沒有。 陳美伶妹 上班的時候約喔。 楊薏庭 沒有,沒有。 陳美伶 每天跟我提說BABY你什麼時候下課,就會趕快約炮一下,結果現在啊。你告訴我啊。 陳美伶 我先生沒有要,你在動我就直接丟你,你給我坐下。 搬家公司人員 先那個。 陳美伶 給我坐下。 I don’t care. 通通都給我坐下,多付錢都沒關係,全部現在沒有錢的問題。給我坐下。都可以。 周鈺展父 媽媽。保全呢。 周鈺展母 要過來了,警察要過來了。 陳美伶 給我坐下。 周鈺展父 等一下吧。你看你有什麼東西,你看一下。 搬家公司人員 我們看一下就走了。 周鈺展父 等保全來。 周鈺展母 保全來,保全來,警察也要來了,警察都要過來了。 陳美伶 一個人每天跟你一起工作,是我的貼身的助理。我不管你的隱私,那你們還要繼續跟人家搞嗎。你還會搞嗎。你還有沒有要跟別人搞。你還有要跟人家睡嗎。你回答我,你還有沒有要跟人家睡。所以是去年的11月到幾月。 楊薏庭 前年。 陳美伶 前年。 楊薏庭 但因為我是覺得這樣下去不好。 陳美伶 你也知道不好。附表二:(他二卷第27頁)承諾書約 甲方:楊萬宏、周鈺展 乙方:周勝煌、周朱淑琇 乙方「若」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前,有任何未經周鈺展及楊薏庭同意之一切錄影、錄音、拍照、截圖、私藏物(包含當事人毛髮、棄置物),上列範圍不限於任何地點及形式(包含實體、非實體、電子檔、載體、電子通訊軟體、設備內存、記憶卡等),乙方承諾即日全數銷毀(日前散播、轉傳、轉交者負有取回銷毀責任),若事後查獲有儲存、私藏、散播、公開行為或情況,乙方願負相關法律責任(妨礙秘密罪),特此聲明約定, 全體簽名:(周勝煌、周朱淑琇、楊萬宏、周鈺展親筆簽名)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裁判日期:2026-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