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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5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515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即具 保 人 江永松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証金案件,本院於114年11月2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第1頁第25行有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記載,應更正為「洗錢防制法」。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所為沒入保證金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於案由欄內記載被告係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25行卻誤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此誤載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無影響,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狄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宜臻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