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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6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642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王裕良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對於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3年度執更峴字第116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是須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當以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前提。但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揭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9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8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刑法第51條第9款亦有明文。再刑法第51條第9款於94年修正時,立法理由謂「數罪併罰,應執行者為有期徒刑與拘役(依其文字及其立法精神,當包括:多數有期徒刑與多數拘役,經各別定執行刑後,應併執行者;多數有期徒刑經定執行刑,而與單一拘役應併執行者;多數拘役經定執行刑而與單一有期徒刑應併執行者數種情形)時,因有期徒刑與拘役同屬自由刑,拘役刑期頗短,如與較長之有期徒刑併予執行,實無意義可言,宜採吸收主義,不執行拘役」。準此,刑法第51條第9款所定,係指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經分別宣告有期徒刑及拘役時,而合於同法第50條併合處罰之規定,且所定之執行刑有3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拘役時,始有不執行拘役之可言。換言之,如該宣告拘役之罪,與經定應執行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間,並不存在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關係,自無該條但書規定不執行拘役之適用。

三、經查: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

示之罪,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589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下稱甲案)確定,並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核發113年度執更峴字第1162號執行指揮書,該指揮於備註欄中記載扣除附表一編號1業已執畢之拘役40日刑期,而指揮受刑人自124年7月20日起至124年10月7日止執行拘役刑;另受刑人犯附表二編號1至18所示之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51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下稱乙案)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上開刑事裁定及執行指揮書附卷可參,並經本院調取橋頭地檢114年度執聲字第1391號之被告聲請拘役免執之卷宗核閱無誤。㈡查甲案附表一編號各罪首先判決確定日期為110年11月5日,

又乙案附表二編號各罪首先判決確定日期為111年8月31日,則甲案、乙案所示各罪之首先判決確定日期應為甲案首先確定日即110年11月5日,然乙案附表二編號6中之犯罪日期為111年1月1日之3罪、編號7中之犯罪日期為110年11月12日、12月29日、12月20日之3罪及編號8、10、12、16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為110年11月12日至111年1月1日,均係在首先判決確定日期即110年11月5日後所犯,僅其餘各罪係於110年11月5日前所犯(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522號裁定意旨參照),顯見乙案中部分之罪係在甲案首先確定日期之後所犯,揆諸前揭說明,甲案與乙案即不符合刑法第50條併合處罰之要件,即不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自無刑法第51條第9款但書規定不執行拘役之適用。

四、綜上所述,橋頭地檢檢察官所為113年執更峴字第1162號之執行指揮命令,並無不當情形,受刑人對檢察官上開執行命令聲明異議,尚無理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昱良附表一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傷害罪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0年5月7日 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117號 110年9月24日 同左 110年11月5日 2 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0年5月15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54號 111年12月27日 同左 111年12月27日 3 竊盜罪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0年8月10日 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82號 111年12月1日 同左 111年12月1日 4 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0年11月5日為警查獲前某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簡字第3187號 112年1月13日 同左 112年2月22日 5 竊盜罪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0年10月10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82號 112年4月20日 同左 112年5月23日附表二: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攜帶兇器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10年6月30日 雄高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227、250號 111年8月31日 同左 111年8月31日 2 竊盜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7月5日 雄高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227、250號 111年8月31日 同左 111年8月31日 3 攜帶兇器竊盜 (2罪) 均有期徒刑10月 110年8月31日(2次) 高雄地院111年度訴字第279號 111年9月12日 同左 111年10月19日 4 攜帶兇器竊盜 有期徒刑9月 110年9月6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訴字第279號 111年9月12日 同左 111年10月19日 5 結夥竊盜 有期徒刑1年 110年7月5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訴字第279號 111年9月12日 同左 111年10月19日 6 攜帶兇器竊盜 (4罪) 有期徒刑7月 110年9月6日、111年1月1日(3次) 高雄地院111年度審易字第807號 111年9月14日 同左 111年10月19日 7 竊盜 (4罪) 均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11月12日、110年12月29日、110年10月29日、110年12月20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審易字第807號 111年9月14日 同左 111年10月19日 8 竊盜 (7罪) 均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12月29日(2次)、110年12月28日(2次)、110年12月18日(2次)、110年12月14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審易字第807號 111年9月14日 同左 111年10月19日 9 持有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9月1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簡字第2885號 111年10月11日 同左 111年11月9日 10 竊盜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12月18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簡字第1858號 111年10月11日 同左 111年11月15日 11 恐嚇危害安全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4月29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54、169號 111年12月27日 同左 111年12月27日 12 竊盜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1月1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簡字第3111號 111年12月20日 同左 112年1月31日 13 攜帶兇器竊盜未遂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6月28日 雄高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730號 112年1月10日 同左 112年1月10日 14 攜帶兇器竊盜 有期徒刑9月 110年8月31日 雄高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730號 112年1月10日 同左 112年1月10日 15 偽造署押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10月23日 高雄地院112年度簡字第1716號 112年7月18日 同左 112年8月23日 16 準強盜 有期徒刑8年 111年1月1日 雄高分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26號 112年11月8日 同左 112年12月6日 17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 有期徒刑3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不在本件定刑範圍內) 110年10月18日 高雄地院112年度金簡字第853號 113年2月2日 同左 113年3月22日 18 傷害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10月23日 高雄地院113年度簡字第662號 113年5月7日 同左 113年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