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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1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138號聲 請 人 王宏田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補發判決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維珍因不慎遺失114年度交簡字第88號判決書正本,故聲請准予補發等語。

二、刑事訴訟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裁判制作裁判書者,除有特別規定外,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受裁判之人;判決正本,並應送達於告訴人及告發人,刑事訴訟法第3條、第227條第1項、第314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並非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88號案件之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告訴人、告發人,亦非其他受裁判之人,有該案判決書、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表附卷可參,是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給該案判決正本,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裁判案由:聲請補發判決書
裁判日期:2025-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