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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1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175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即受刑 人 楊淙勛具 保 人 楊春鵬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春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楊淙勛因政府採購法(聲請誤載為詐欺,予以更正)等案件,經具保人楊春鵬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後,並經法院裁定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本院命被告提出10萬元保證金,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本院之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嗣被告前揭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18號、110年度訴字第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329、330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暨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茲因受刑人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同署檢察官通知沒保之送達證書、被告及具保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裁判日期:2025-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