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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2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208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永常 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0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永常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刑事案件之審理,以被告生存為前提,倘其人死亡,除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外(例如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4款受判決人已死亡者,仍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而聲請再審),法院為裁判之對象既不存在,於訴訟案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規定甚明,而本於同一法理,於一般聲請案件,亦應駁回聲請。查本件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受刑人上開案件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於民國114年9月19日繫屬本院,而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0月13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憑,是受刑人即已死亡,刑之執行程序對象業已失其存在,準此,檢察官所為定執行刑之聲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瓊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裁判日期:2025-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