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49號聲 請 人 陳筠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余帛晟犯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4年度審交訴字第25號),聲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知本裁定後發生之本院114年度審交訴字第25號審判中案件資訊。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下稱聲請人)係本院114年度審交訴字第25號案件之被害人郭姵昕之母親,聲請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以獲取審判中資訊,若被告甲○○將來被判決有罪確定並入監服刑,亦願意收到報請假釋相關資訊等語。
二、按檢察機關或法院得依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聲請,以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提供案件進度查詢或通知服務;強盜罪、擄人勒贖罪、人身侵害犯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被害人或其家屬,得聲請利用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被害人,經法院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同;被害人或其家屬於審判中得聲請法院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提供審判中案件資訊;聲請人得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知之審判中案件資訊,包括準備及審判程序期日、有關強制處分之決定、通緝及撤銷通緝、宣判期日及結果、移審、移送執行等資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6條第1項、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第3點前段、第7點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係上開案件被害人之母親乙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連(一親等)、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佐,可認聲請人與被害人係一親等血親,而屬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條第3款所稱之家屬。被告所涉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嫌,屬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條第1款第1目所稱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生命、身體之人身侵害犯罪行為,現由本院以114年度審交訴字第25號審理中,而聲請人為上開案件之被害人家屬,其依前開規定聲請獲知本案訴訟資訊,經核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另依前開注意事項第7點第1項規定,法院僅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之審判中案件資訊,不包含核准前之資訊,附此敘明。
四、至聲請人聲請透過本平台提供若被告經判決有罪確定並入監服刑之報請假釋相關資訊部分,依檢察機關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前段、第9點之規定,核屬檢察機關之職權,本院無從准許,是此部分聲請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品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