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778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崔嘉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崔嘉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崔嘉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規定,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且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日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依法自有管轄權。又如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行為時間均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之前,雖其中分別有「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此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而符合同條第2項規定,此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憑。從而,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為5年4月,各刑合併計算之刑期總合為10年10月(計算式:
5年4月+2年8月+1年10月+6月+4月+2月=10年10月),構成本案之外部界限;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33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及判決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即不得重於前開裁定及判決針對附表編號1至2、4至5所示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3、6所示宣告刑之總和9年7月(計算式:6年+2年8月+7月+4月=9年7月),此即本案之內部界限。
㈢爰審酌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部分,所涉均為第二級毒品,侵害法益、犯罪類型、情節尚有關聯,而與所犯詐欺取財、妨害公務等罪,則有所別,兼衡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間隔,受刑人個人之應刑罰性與對於社會之整體危害程度,以及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復參以受刑人請求本院從輕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見本院卷受刑人陳述意見狀)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末按數罪併罰之數刑罰有部分縱已執行完畢,於嗣後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乃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其前已執行之刑部分,應予扣除而已,非謂此種情形即不符數罪併罰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0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雖已執行完畢,仍應與編號2至6所處尚未執行完畢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僅係檢察官嗣後執行時,再予扣除之問題,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如【附表】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5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306號 112年6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306號 112年7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6號(編號1至2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號1已易科罰金執畢】 2 妨害公務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2月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146號 112年10月3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146號 112年12月14日 3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未遂) 有期徒刑2年8月。 112年3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47號 112年11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47號 113年1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761號 4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5年4月。 112年4月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34號 114年1月1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34號 114年4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712號(編號4至5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5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1年10月。 112年4月1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 持有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4月1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7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