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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8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887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徐煜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7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煜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煜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其中,附表編號1、2、11、12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3至10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乃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此業經受刑人具狀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民國114年6月25日聲請書在卷可稽,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其聲請為正當。

㈡本件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

年度聲字第65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7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1至12所示之罪,經本院109年度原訴字第17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基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本件受有不得重於前開所定應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10宣告刑總和之內部界限拘束。

㈢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2罪為施用第二級毒品1罪

、恐嚇危害安全罪2罪、恐嚇取財得利罪4罪、毀損罪1罪、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2罪、強制罪2罪,犯罪時間於105年年初至106年2月期間,尚屬密接,除附表編號1之罪外,其餘各罪犯罪動機相似,侵害法益及犯罪手法相近,各罪間關聯性較高、獨立程度較低等情。併參受刑人以書面表示希望法院從輕量刑,有本院定應執行案件受刑人意見調查表在卷為憑。兼衡本件受刑人矯正之必要性、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行為人復歸社會可能性等刑事政策目的,就受刑人所犯之罪予以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于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甄智

附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恐嚇危害安全罪 恐嚇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2月5日 105年10月間某日 105年10月27日至105年10月30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橋頭地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案 號 106年度簡上字第23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819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819號 判決日期 106年12月26日 108年11月14日 108年11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最高法院(依判決書逕為更正) 案 號 同上 同上 109年度台上字第4801號(依判決書逕為更正) 確定日期 106年12月26日 108年11月14日 109年10月26日(依判決書逕為更正) 備註 編號1至9之罪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7月(雄高分院112年度聲字第655號)編 號 4 5 6 罪 名 恐嚇取財未遂罪 恐嚇取財罪 恐嚇得利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12月間某日 105年12月間某日 105年12月25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雄高分院 同左 同左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819號 同左 同左 判決日期 108年11月14日 同左 同左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左 同左 案 號 同上 同左 同左 確定日期 108年11月14日 同左 同左 備註 編號1至9之罪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7月(雄高分院112年度聲字第655號)編 號 7 8 9 罪 名 毀棄損壞 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 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3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月31日 105年9月間起至105年12月26日為警查獲止 105年12月26日至106年1月31日間某日起至106年2月5日為警查獲止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同左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819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819號 同左 判決日期 108年11月14日 108年11月14日 同左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最高法院 同左 案 號 同上 109年度台上字第4801號 同左 確定日期 108年11月14日 109年10月26日 同左 備註 編號1至9之罪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7月(雄高分院112年度聲字第655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強制罪 恐嚇危害安全罪 強制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12月4日 105年11月21日 105年年初某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橋頭地院 同左 同左 案 號 109年原訴字第17號 同左 同左 判決日期 113年8月27日 同左 同左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左 同左 案 號 同上 同左 同左 確定日期 113年9月25日 同左 同左 備註 編號11至12之罪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橋頭地院109年原訴字第17號)

裁判日期:2025-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