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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訴緝字第 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緝字第28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治誠選任辯護人 林孟毅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與判決原本不符,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正本法院組織欄漏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之法院組織欄,茲因於製作正本時漏未繕打庭別及法官姓名,致與判決原本之法院組織欄之記載不符,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李怡靜法 官 馮寧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顏崇衛附表: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李怡靜 法 官 馮寧萱

裁判日期:2026-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