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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4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45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鐘健豪

鄭富榮上 一 人之選任辯護人 陳忠勝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57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鐘健豪、鄭富榮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等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等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陳凱翔法 官 李怡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宛庭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裁判日期:2025-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