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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68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NTHONY NG ZIHENG選任辯護人 蘇佰陞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NTHONY NG ZIHENG自民國114年9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 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以3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ANTHONY NG ZIHENG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罪、一般洗錢罪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羈押原因及必要,爰裁定自民國114年6月2日起羈押3月在案。

三、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案雖已於114年8月14日宣判,然因被告提起上訴而尚未確定,經本院於114年8月26日為延長羈押訊問後,被告稱:沒有意見等語,辯護人則以:請審酌被告羈押期間已屆一審判決之宣告刑,應不予再延長羈押等語,為被告辯護。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認犯行,並有卷內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審酌被告為外籍人士,為從事本案行為始由國外入境,且其入境臺灣期間,並無其他收入來源,亦無穩定之住所,其起居、消費均由本案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所安排、支應,與我國並無相當程度之連繫因素,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上開情狀迄今仍無更易,是認本案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非予羈押,尚難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對被告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命被告自114年9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另被告於114年4月10日羈押迄今,尚未滿5月,未逾本案一審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之刑期,辯護人前開所辯,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于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甄智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