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69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永堃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24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謝永堃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馮寧萱法 官 李怡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宛庭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等
裁判日期:2025-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