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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19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858號114年度訴字第1199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CHAH SHIE HOU(中文名:謝瑞豪)

陳智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259號、114年度偵字第17875號)及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14466號、114年度偵字第19305號),被告2人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並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CHAH SHIE HOU犯如附表編號1至14、16至42「主文」欄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1至14、16至42「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陳智德犯如附表編號1至14、16至29「主文」欄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1至14、16至29「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

CHAH SHIE HOU、陳智德被訴如附表編號15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 實CHAH SHIE HOU(中文名:謝瑞豪)與陳智德分別於民國114年5月10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勝利」、「貓」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分別擔任提領詐騙款項之車手、司機及收水之工作。謝瑞豪、陳智德及本案詐欺集團所屬其他不詳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對如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轉帳附表所示之款項至人頭帳戶內。陳智德則先依「勝利」之指示,前往高雄市「成大租車行」租借租賃小客車後,再依「勝利」之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提領時間搭載謝瑞豪前往高雄市某不詳空軍一號,領取附表所示「匯款帳戶」之人頭帳戶提款卡,渠等再依「貓」之指示,與「貓」會面,由「貓」更改提款卡密碼後再將提款卡交予渠等2人。謝瑞豪則依「勝利」之指示,乘坐陳智德駕駛之上開租賃小客車,於附表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由謝瑞豪持用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如附表所示之提領金額後交與陳智德,再由陳智德將提領款項轉交與「貓」,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隱匿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被告謝瑞豪、陳智德(下稱被告2人)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而被告2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瑞豪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被告陳智德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附表編號所示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114年5月11日、114年5月12日、114年5月15日、114年5月16日、114年5月17日、114年5月18日提領詐騙款項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114年5月9日、114年5月12日、114年5月14日、114年5月17日中華民國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書暨汽車出租單、林佩瑜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張松培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唐勝祥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簡寧萱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甘雅各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林婕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李慧珍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林晉宇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林竑志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王子晴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賴建瑋之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陳亭希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王重仁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黃泓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張芷儀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及附表編號1至14、16至42所示告訴人(被害人)提出之轉帳紀錄、對話紀錄、報案資料可證,足認被告2人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均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上開犯行均堪認定,各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被告2人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第7條至第11條、第13條、第42條、第43條、第44條、第46條、第47條及第50條條文,並自同年1月23日起生效,其中就自白減刑規定部分,修正前該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後分列為2項,其中第1項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觀諸上開修正自白減刑之條件,修正前僅需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修正後則需於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考量詐欺犯罪行為人因調(和)解所支付之金額,未必少於現行條文所規定之犯罪所得,且亦非必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是修正後並非有利於行為人,故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115年1月21日修正前同法第47條之規定。

㈡核被告謝瑞豪就附表編號1至14、16至4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核被告陳智德就附表編號1至14、16至2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㈢被告謝瑞豪、陳智德與暱稱「勝利」、「貓」及本案詐欺集

團其他成員間,就附表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謝瑞豪就附表編號1至14、16至42、被告陳智德就附表編

號1至14、16至29所為,分別係以一行為同時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均依刑法第55條本文規定,均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被告謝瑞豪就附表編號1至14、16至42、被告陳智德就附表編

號1至14、16至29所犯各罪,均係侵害不同人之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㈥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115年1月21日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定有明文。被告謝瑞豪於偵查中否認犯行(偵一卷第51頁)、被告陳智德雖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行,惟未繳回犯罪所得,故被告2人均不符合115年1月21日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現今社會詐欺事件層出不窮

、手法日益翻新,政府及相關單位無不窮盡心力追查、防堵,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民眾被詐欺之相關新聞,被告2人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竟圖不勞而獲,加入詐欺集團並分別擔任車手、司機及收水之工作,所為不當,均應予非難。考量被告謝瑞豪於偵查中否認,於本院審理時始坦承犯行;被告陳智德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被告2人均未能與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達成調解之犯後態度。又參以被告2人於本案前並無經法院論處罪刑之素行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14年度訴字第858號卷,下稱訴卷】第279至297頁)存卷可佐,暨斟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與手段及告訴人(被害人)本案所受之損害。再衡酌被告2人均非屬詐欺集團之核心、主導犯罪之參與程度,兼衡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訴卷第354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14、16至42「主文」欄所示之刑。另考量被告2人各次犯罪情節,所為各次犯行固因被害法益歸屬於不同受騙人而須分論併罰,然其罪質相同,均是侵害財產法益及金流秩序,犯罪時間相近,犯罪手法相同,及審酌其等參與之詐騙總金額、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較低,衡量被告2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暨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所採限制加重原則,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分別合併定其等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㈧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查被告謝瑞豪係馬來西亞籍之外國人,在我國犯罪而受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審酌被告謝瑞豪入境我國,加入詐欺集團,為本案犯行,其現已逾得停留日數,且無其他合法有效之居留原因,本院認其不宜繼續居留國內,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應有驅逐出境之必要,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併宣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四、沒收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謝瑞豪供述:集團每天給我零用錢5,000元,包含酒店跟吃的費用等語;被告陳智德陳述:1天的報酬是4,000至5,000元等語(警一卷第17頁,偵一卷第38頁),是依被告2人所述以及依有利被告2人之方式認定,被告2人參與本案犯行並獲取犯罪所得之日期為114年5月11日、114年5月12日、114年5月15日、114年5月16日、114年5月17日、114年5月18日,被告謝瑞豪之犯罪所得為30,000(每日5,000元)、被告陳智德之犯罪所得為24,000元(每日4,000元),惟被告2人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參與犯罪組織犯行,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訴字第508號判決判處罪刑,並就被告2人參與犯罪組織犯行之全部犯罪所得宣告沒收確定,是就被告2人此部分犯行之犯罪所得即無再重複宣告沒收之必要。

㈡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2人提領如附表編號1至14、16至42所示之款項,業依指示輾轉交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如前所認定,此雖屬其洗錢之財物,本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惟考量被告2人分別係擔任詐欺集團之車手、司機及收水,並非實際施用詐術之人,亦係聽從上游之指示而為,且款項已上繳本案詐欺集團,並非由被告2人所支配,倘予宣告沒收此部分洗錢財物,認容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貳、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瑞豪、陳智德與本案詐欺集團就附表編號15之告訴人,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又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第303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案件是否已經起訴,應以檢察官起訴繫屬之先後為準,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不得為審判之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三、經查,被告謝瑞豪、陳智德就本案附表編號15所示告訴人羅雅云部分,經核與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2016等號起訴書提起公訴,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4年度審訴字第1380號判決之被害人同一,且詐欺方式、匯款時間、金額、匯入之人頭帳戶均有重疊(訴卷第365至372頁),足認為同一案件,且該案尚未確定,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公務電話表可佐(訴卷第275、279至297頁),依照前揭說明,此部分本案與前案既屬同一案件,前案已先於114年9月22日繫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而本案於114年10月15日繫屬在後,檢察官向本院重複起訴,本院自不得為審判,爰就此部分為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7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濬程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廖華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俞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宜軒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備註 主文 1 告訴人 杜佳淇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1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杜家淇佯稱:貸款帳號填寫錯誤需匯款始能更改云云,致杜家淇陷於錯誤而匯款如右欄所示。 114年5月11日12時1215分 20000元 林珮瑜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4年5月11日12時21分 ⑵114年5月11日12時25分 ⑶114年5月11日12時26分 ⑷114年5月11日12時26分 ⑸114年5月11日12時39分 ⑹114年5月11日12時40分 ⑴20000元 ⑵20000元 ⑶10000元 ⑷5000元 ⑸10000元 ⑹3000元 編號⑴:高雄市○○區○○路000○00號全家岡山嘉興門市 編號⑵、⑶、⑷: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新上緯門市 編號⑸、⑹:高雄市○○區○○弄000號統一嘉興門市)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CHAH SHIE HOU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陳智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2 告訴人 陳豊宏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1日某時許,假冒賣貨便客服人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陳豊宏佯稱:通過驗證買家始能下單云云,致陳豊宏陷於錯誤而匯款如右欄所示。 114年5月11日12時18分 35106元 林珮瑜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CHAH SHIE HOU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陳智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14年5月11日12時21分 10012元 114年5月11日12時24分 3012元 3 告訴人 鄭茂川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1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鄭茂川佯稱:投資賣場商品保證獲利云云,致鄭茂川陷於錯誤而匯款如右欄所示。 114年5月111日13時39分 10000元 林珮瑜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11日14時8分 17000元 高雄市○○區○○路00號全家岡山忠誠門市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CHAH SHIE HOU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陳智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4 告訴人 黃欣鈞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9日某時許,假冒宅配通專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黃欣鈞佯稱:需確認安全帳戶云云,致黃欣鈞陷於錯誤而匯款如右欄所示。 114年5月11日12時55分 30123元 林珮瑜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4年5月11日12時59分 ⑵114年5月11日13時0分 ⑴20000元 ⑵1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00號全家岡山嘉興門市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CHAH SHIE HOU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陳智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14年5月11日13時17分 30123元 ⑴114年5月11日13時30分 ⑵114年5月11日13時30分 ⑶114年5月11日13時31分 ⑷114年5月11日13時32分 ⑸114年5月11日13時40分 ⑹114年5月11日13時51分 ⑴20000元 ⑵20000元 ⑶20000元 ⑷20000元 ⑸20000元 ⑹10000元 編號⑴、⑵、⑶、⑷: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嘉興門市 編號⑸: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台興門市 編號⑹:高雄市○○區○○路000○00號全家岡山嘉興門市 5 告訴人 莊智勛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1日某時許,假冒新竹物流客服人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莊智勛佯稱:需匯款測試云云,致莊智勛陷於錯誤而匯款如右欄所示。 114年5月11日13時21分 49985元 林珮瑜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CHAH SHIE HOU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陳智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6 告訴人 連妤瑄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1日某時許,假冒黑貓宅急便客服人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連妤瑄佯稱:進行金流驗證始能開通服務云云,致連妤瑄陷於錯誤而匯款如右欄所示。 114年5月11日13時24分 30086元 林珮瑜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CHAH SHIE HOU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陳智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7 告訴人 陳筑筠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5日某時許,假冒ECPay客服人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陳筑筠佯稱:進行實名認證始能開通服務云云,致陳筑筠陷於錯誤而匯款如右欄所示。 114年5月16日0時11分 49985元 張松培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4年5月16日0時20分 ⑵114年5月16日0時20分 ⑶114年5月16日0時21分 ⑷114年5月16日0時22分 ⑸114年5月16日0時23分 ⑴20000元 ⑵20000元 ⑶20000元 ⑷20000元 ⑸19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樂蒂門市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CHAH SHIE HOU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陳智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114年5月16日0時13分 49985元 114年5月16日0時3分 49988元 唐勝祥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4年5月16日0時9分 ⑵114年5月16日0時10分 ⑶114年5月16日0時10分 ⑷114年5月16日0時11分 ⑸114年5月16日0時12分 ⑴20000元 ⑵20000元 ⑶20000元 ⑷20000元 ⑸2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號全家橋頭建樹門市 114年5月16日0時4分 49988元 8 告訴人 呂威廷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5日22 時11分,假冒老師「Kunchen」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呂威廷佯稱:急需借錢云云,致呂威廷陷於錯誤而匯款如右欄所示。 114年5月15日22時38分 50000元 唐勝祥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4年5月15日22時42分 ⑵114年5月15日22時44分 ⑶114年5月15日22時45分 ⑷114年5月15日22時52分 ⑸114年5月15日22時53分 ⑹114年5月15日22時53分 ⑺114年5月15日22時55分 ⑴20000元 ⑵20000元 ⑶10000元 ⑷20000元 ⑸20000元 ⑹20000元 ⑺9000元 編號⑷、⑸、⑹、⑺: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侑群門市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CHAH SHIE HOU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陳智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14年5月15日22時39分 50000元 9 告訴人 吳秋嬅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5日17時許,假冒友人「鍾樟樺」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吳秋嬅佯稱:急需借錢云云,致吳秋嬅陷於錯誤而匯款如右欄所示。 114年5月15日22時43分 19985元 唐勝祥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CHAH SHIE HOU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陳智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0 告訴人 王冠博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5日某時許,假冒KLAB客服人員向王冠博佯稱:需辦理解凍業務始能提領資金云云,致王冠博陷於錯誤而匯款如右欄所示。 114年5月15日23時36分 15000元 唐勝祥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15日23時45分 15000元 高雄市○○區○○○路00號全家岡山彩虹門市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CHAH SHIE HOU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陳智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1 告訴人 莊智凱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5日21時許,透過社群軟體臉書向莊智凱佯稱:欲販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莊智凱陷於錯誤而匯款如右欄所示。 114年5月16日0時20分 11000元 唐勝祥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4年5月16日0時31分 ⑵114年5月16日0時31分 ⑴10000元 ⑵1000元 高雄市○○區○○路00號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橋頭分社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CHAH SHIE HOU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陳智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2 告訴人 蔡依辰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6日0時19分,假冒友人「冠吉」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蔡依辰佯稱:急需借錢云云,致蔡依辰陷於錯誤而匯款如右欄所示。 114年5月16日1時8分 20000元 簡寧萱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4年5月16日1時20分 ⑵114年5月16日1時21分 ⑴20000元 ⑵19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岡燕門市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CHAH SHIE HOU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陳智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3 被害人 徐正彥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7日某時許,假冒中華郵政客服人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徐正彥佯稱:操作網路銀行簽署三大保障條例云云,致徐正彥陷於錯誤而匯款如右欄所示。 114年5月17日12時26日 49986元 甘雅各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4年5月17日12時38 ⑵114年5月17日12時38分 ⑶114年5月17日12時41分 ⑴20000元 ⑵20000元 ⑶9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樹科門市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CHAH SHIE HOU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陳智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14年5月17日12時34分 49985元 甘雅各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4年5月17日12時55分 ⑵114年5月17日12時56分 ⑶114年5月17日12時56分 ⑷114年5月17日12時57分 ⑸114年5月17日12時58分 ⑹114年5月17日13時4分 ⑺114年5月17日13時5分 ⑻114年5月17日13時6分 ⑴20000元 ⑵20000元 ⑶20000元 ⑷20000元 ⑸20000元 ⑹20000元 ⑺20000元 ⑻6000元 編號⑴、⑵、⑶、⑷、⑸:高雄市○○區○○路00號燕巢鳳山厝郵局 114年5月17日12時41分 23106元 14 告訴人 黃正揚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7日某時許,假冒蝦皮客服人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黃正揚佯稱:操作網路銀行可以快速通過驗證並刊登商品云云,致黃正揚陷於錯誤而匯款如右欄所示。 114年5月17日12時37分 49986元 甘雅各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 CHAH SHIE HOU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陳智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114年5月17日12時43分 23000元 114年5月17日12時6分 30000元 甘雅各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4年5月17日12時22分 ⑵114年5月17日12時23分 ⑶114年5月17日12時24分 ⑴20000元 ⑵20000元 ⑶20000元 114年5月17日12時8分 30000元 15 告訴人 羅雅云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7日某時許,假冒交貨便客服人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羅雅云佯稱:進行驗證始能開通金流服務云云,致羅雅云陷於錯誤而匯款如右欄所示。 114年5月17日16時9分 49985元 林婕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4年5月17日16時15分 ⑵114年5月17日16時16分 ⑴60000元 ⑵29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保五總隊大門外左側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公訴不受理。 114年5月17日16時12分 40031元 114年5月17日16時18分 49983元 ⑴114年5月17日16時22分 ⑵114年5月17日16時22分 ⑶114年5月17日16時23分 ⑴20000元 ⑵20000元 ⑶1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程香門市 114年5月17日16時57分 10123元 114年5月17日17時21分 11000元 16 告訴人 顏于翔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8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顏于翔佯稱:操作網路銀行支付稅金始能領取獎金云云,致顏于翔陷於錯誤而匯款如右欄所示。 114年5月18日16時54分 49985元 李慧珍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4年5月18日17時12分 ⑵114年5月18日17時13分 ⑶114年5月18日17時14分 ⑷114年5月18日17時14分 ⑸114年5月18日17時15分 ⑹114年5月18日17時25分 ⑺114年5月18日17時26分 ⑻114年5月18日17時27分 ⑴20000元 ⑵20000元 ⑶20000元 ⑷20000元 ⑸8000元 ⑹20000元 ⑺20000元 ⑻20000元 編號⑴、⑵、⑶、⑷、⑸: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岡燕門市 編號⑹、⑺、⑻:高雄市○○區○○路00號全家岡山新樂門市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CHAH SHIE HOU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陳智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14年5月18日16時59分 48085元 17 告訴人 丁平恩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8日某時許,假冒賣貨便客服人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丁平恩佯稱:進行金流驗證始能開通服務云云,致丁平恩陷於錯誤而匯款如右欄所示。 114年5月18日17時8分 49985元 李慧珍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 CHAH SHIE HOU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陳智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8 告訴人 張名凱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8日某時許,假冒長輩「張學良」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張名凱之父親佯稱:急需借錢云云,嗣張名凱之父親轉知張名凱,致張名凱陷於錯誤而匯款如右欄所示。 114年5月18日17時36分 50000元 林晉宇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4年5月18日17時41分 ⑵114年5月18日17時41分 ⑶114年5月18日17時42分 ⑷114年5月18日17時43分 ⑸114年5月18日17時46分 ⑴20000元 ⑵20000元 ⑶20000元 ⑷20000元 ⑸19000元 高雄市○○區○○路00號全聯岡山平和門市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 CHAH SHIE HOU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陳智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14年5月18日17時37分 50000元 19 告訴人 吳佳學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8日17時7分,假冒友人「林聰良」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吳佳學佯稱:急需借錢云云,致吳佳學陷於錯誤而匯款如右欄所示。 114年5月18日17時37分 20000元 林晉宇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18日18時37分 2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號全家岡山新樂門市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 CHAH SHIE HOU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陳智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20 告訴人 黃婧嫆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8日某時許,假冒ECPay客服人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黃婧嫆佯稱:依指示操作買家始能完成交易云云,致黃婧嫆陷於錯誤而匯款如右欄所示。 114年5月18日18時3分 49980元 李慧珍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4年5月18日18時11分 ⑵114年5月18日18時12分 ⑶114年5月18日18時12分 ⑷114年5月18日18時38分 ⑸114年5月18日18時38分 ⑹114年5月18日18時39分 ⑺114年5月18日18時40分 ⑻114年5月18日18時40分 ⑴20000元 ⑵20000元 ⑶20000元 ⑷20000元 ⑸20000元 ⑹20000元 ⑺20000元 ⑻20000元 編號⑴、⑵、⑶:高雄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岡山分行 編號⑷、⑸、⑹、⑺、⑻:高雄市○○區○○路00號全家岡山新樂門市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 CHAH SHIE HOU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陳智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14年5月18日18時5分 49989元 21 告訴人 陳淑芬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4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陳淑芬佯稱:需匯款讓系統認可帳戶始能領取獎金云云,致陳淑芬陷於錯誤而匯款如右欄所示。 114年5月18日18時15分 29985元 李慧珍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 CHAH SHIE HOU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陳智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14年5月18日18時20分 20068元 22 告訴人 易承遠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2日某時許,假冒7-11客服人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易承遠佯稱:依指示操作開通藍星金流權限云云,致易承遠陷於錯誤而匯款如右欄所示。 114年5月12日20時36分 49985元 林竑志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4年5月12日20時39分 ⑵114年5月12日20時40分 ⑶114年5月12日20時41分 ⑷114年5月12日20時48分 ⑸114年5月12日20時49分 ⑹114年5月12日20時58分 ⑺114年5月12日21時2分 ⑻114年5月12日21時3分 ⑼114年5月12日21時4分 ⑴20000元 ⑵20000元 ⑶10000元 ⑷20000元 ⑸20000元 ⑹9000元 ⑺20000元 ⑻20000元 ⑼10000元 編號⑴、⑵、⑶:高雄市路○區○○路000號萊爾富路竹社東門市 編號⑷、⑸:高雄市路○區○○路000號統一合行門市 編號⑹:高雄市路○區○○路000○0號統一路金門市 編號⑺、⑻、⑼:高雄市路○區○○路000號全聯路竹金平門市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CHAH SHIE HOU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陳智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114年5月12日20時41分 49985元 114年5月12日20時58分 49989元 23 告訴人 李青芬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4日18時6分,假冒友人「賴希嫻」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李青芬佯稱:急需借錢云云,致李青芬陷於錯誤而匯款如右欄所示。 114年5月15日18時12分 50000元 王子晴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4年5月15日18時16分 ⑵114年5月15日18時16分 ⑶114年5月15日18時17分 ⑷114年5月15日18時18分 ⑴20000元 ⑵20000元 ⑶20000元 ⑷20000元 高雄市路○區○○路000○0號統一悟佑門市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CHAH SHIE HOU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陳智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14年5月15日18時16分 30000元 114年5月15日18時23分 20000元 114年5月15日18時23分 20000元 高雄市路○區○○路000號全家路竹中興宜門市 24 告訴人 姜紀帆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5日18時6分,假冒姜紀帆之母親友人「賴希嫻」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姜紀帆之母親佯稱:急需借錢云云,嗣姜紀帆之母親轉知姜紀帆,致姜紀帆陷於錯誤而匯款如右欄所示。 114年5月15日18時38分 20000元 王子晴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15日18時46分 20000元 高雄市路○區○○路0000號第一銀行路竹分行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CHAH SHIE HOU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陳智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25 告訴人 陳信杉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3日某時許,透過抖音向陳信杉佯稱:可至商城買賣商品賺取價差云云,致陳信杉陷於錯誤而匯款如右欄所示。 114年5月15日18時43分 30000元 簡寧萱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4年5月15日18時56分 ⑵114年5月15日18時57分 ⑶114年5月15日18時58分 ⑷114年5月15日18時58分 ⑴20000元 ⑵20000元 ⑶20000元 ⑷20000元 高雄市路○區○○路0號統一超商一揚門市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CHAH SHIE HOU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陳智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26 告訴人 林健銓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5日某時許,假冒全家好賣+客服人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林健銓佯稱:完成簽署認證即可恢復賣場正常交易云云,致林健銓陷於錯誤而匯款如右欄所示。 114年5月15日12時50分 49986元 張松培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4年5月15日12時54分 ⑵114年5月15日12時55分 ⑶114年5月15日12時55分 ⑷114年5月15日13時0分 ⑸114年5月15日13時0分 ⑹114年5月15日13時1分 ⑺114年5月15日13時5分 ⑻114年5月15日13時5分 ⑼114年5月15日13時6分 ⑴20000元 ⑵20000元 ⑶10000元 ⑷20000元 ⑸20000元 ⑹10000元 ⑺20000元 ⑻20000元 ⑼10000元 編號⑴、⑵、⑶:高雄市路○區○○○000○00號統一環球門市 編號⑷、⑸、⑹:高雄市路○區○○路00號路竹一甲郵局 編號⑺、⑻、⑼:高雄市路○區○○○000號全家路竹一甲門市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CHAH SHIE HOU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陳智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114年5月15日12時52分 49986元 114年5月15日12時59分 49986元 114年5月15日13時7分 99986元 賴建瑋之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⑴114年5月15日13時11分 ⑵114年5月15日13時12分 ⑶114年5月15日13時13分 ⑷114年5月15日13時13分 ⑸114年5月15日13時14分 ⑹114年5月115日13時23分 ⑴20000元 ⑵20000元 ⑶20000元 ⑷20000元 ⑸20000元 ⑹20000元 編號⑴、⑵、⑶、⑷、⑸:高雄市路○區○○路000號全家路竹竹東門市 114年5月15日13時8分 20123元 27 告訴人 古晏瑜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5日某時許,假冒順豐速運客服人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古晏瑜佯稱:需完成帳戶實名認證云云,致古晏瑜陷於錯誤而匯款如右欄所示。 114年5月15日14時27分 49989元 陳亭希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4年5月15日14時32分 ⑵114年5月15日14時33分 ⑶114年5月15日14時33分 ⑷114年5月15日14時37分 ⑸114年5月15日14時38分 ⑹114年5月15日14時38分 ⑴20000 ⑵20000 ⑶10000 ⑷20000 ⑸20000 ⑹10000 編號⑴、⑵、⑶:高雄市○○區○○路○段000號統一新東專門市 編號⑷、⑸、⑹:高雄市○○區○○路000○0號統一東敏門市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 CHAH SHIE HOU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陳智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14年5月15日14時33分 49985元 28 告訴人 陳冠佑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5日某時許,假冒ECPay客服人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陳冠佑佯稱:需通過賣家驗證云云,致陳冠佑陷於錯誤而匯款如右欄所示。 114年5月15日14時15分 9998元 賴建瑋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15日14時18分 20000元 高雄市路○區○○路000號全家路竹竹東門市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CHAH SHIE HOU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陳智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14年5月15日14時17分 9997元 114年5月15日14時19分 9999元 114年5月15日14時20分 10000元 29 告訴人 薛智勇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4日某時許,假冒KLAB客服人員向莊智勇佯稱:依指示操作始能解凍帳戶云云,致莊智勇陷於錯誤而匯款如右欄所示。 114年5月15日14時36分 90001元 賴建瑋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4年5月15日14時40分 ⑵114年5月15日14時41分 ⑶114年5月15日14時42分 ⑷114年5月15日14時42分 ⑸114年5月15日14時43分 ⑴20000元 ⑵20000元 ⑶20000元 ⑷20000元 ⑸10000元 (起訴書均誤載含手續費) 高雄市○○區○○路000○0號統一東敏門市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 CHAH SHIE HOU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陳智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30 告訴人 吳礎均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7日某時許,假冒蝦皮賣場客服人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吳礎均佯稱:完成實名制認證始能開通服務云云,致吳礎均陷於錯誤而匯款如右欄所示。 114年5月17日13時12分 6104元 甘雅各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17日13時35分 11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麗景門市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CHAH SHIE HOU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31 告訴人 吳尚衡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8日某時許,假冒蝦皮賣場客服人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吳尚衡佯稱:完成第三方認證買家始能下單云云,致吳尚衡陷於錯誤而匯款如右欄所示。 114年5月18日12時0分 29986元 王重仁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4年5月18日12時6分 ⑵114年5月18日12時7分 ⑶114年5月18日12時9分 ⑴20000元 ⑵20000元 ⑶19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興德門市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CHAH SHIE HOU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114年5月18日12時1分 29986元 32 告訴人 王宇軒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8日某時許,假冒蝦皮賣場客服人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王宇軒佯稱:完成金融機構認證買家始能下單云云,致王宇軒陷於錯誤而匯款如右欄所示。 114年5月18日13時17分 49986元 黃泓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4年5月18日13時42分 ⑵114年5月18日13時43分 ⑶114年5月18日13時44分 ⑴20000元 ⑵20000元 ⑶20000元 高雄市○○區○○區○○路00號全聯常興門市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CHAH SHIE HOU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114年5月18日13時19分 49987元 33 告訴人 鍾語潔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8日某時許,假冒全家好賣+客服人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鍾語潔佯稱:進行金流驗證始能開通服務云云,致鍾語潔陷於錯誤而匯款如右欄所示。 114年5月18日13時22分 49985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CHAH SHIE HOU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34 告訴人 黃筠筑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8日某時許,假冒ECpay客服人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黃筠筑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進行實名認證云云,致黃筠筑陷於錯誤而匯款如右欄所示。 114年5月18日14時57分 30066元 李慧珍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4年5月18日15時1分 ⑵114年5月18日15時2分 ⑶114年5月18日15時10分 ⑷114年5月18日15時10分 ⑴20000元 ⑵10000元 ⑶20000元 ⑷1000元 編號⑴、⑵: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興楠門市 編號⑶、⑷:高雄市○○區○○○路000號萊爾富高梓門市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CHAH SHIE HOU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114年5月18日15時0分 21785元 35 告訴人 楊千瑩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8日某時許,假冒ECPay客服人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楊千瑩佯稱:進行驗證始能開通金流、通過賣家認證云云,致楊千瑩陷於錯誤而匯款如右欄所示。 114年5月18日15時25分 12991元 李慧珍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18日15時33分 13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楠梓新門市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CHAH SHIE HOU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36 告訴人 林芷伃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8日某時許,假冒全家好賣+客服人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林芷伃佯稱:完成簽署認證即可恢復賣場正常交易云云,致林芷伃陷於錯誤而匯款如右欄所示。 114年5月18日15時38分 31123元 李慧珍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18日15時49分 2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好事登門市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CHAH SHIE HOU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114年5月18日15時50分 11000元 37 告訴人 朱汎雯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8日某時許,假冒賣貨便客服人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朱汎雯佯稱:完成實名制認證始能開通服務云云,致朱汎雯陷於錯誤而匯款如右欄所示。 114年5月18日15時50分 9999元 李慧珍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18日15時56分 1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OK楠陽門市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 CHAH SHIE HOU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38 告訴人 李品萱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8日某時許,假冒PChome客服人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李品萱佯稱:進行驗證始能開通金流服務云云,致李品萱陷於錯誤而匯款如右欄所示。 114年5月18日16時20分 31986元 李慧珍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4年5月18日16時29分 ⑵114年5月18日16時30分 ⑴20000元 ⑵18000元 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四季春門市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 CHAH SHIE HOU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39 告訴人 詹燦得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8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俊恆」向詹燦得佯稱:驗證網路銀行始能領取獎金云云,致詹燦得陷於錯誤而匯款如右欄所示。 114年5月18日16時25分 5984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 CHAH SHIE HOU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40 告訴人 陳志豪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8日某時許,假冒玉山銀行專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陳志豪佯稱:進行驗證始能開通金流服務云云,致陳志豪陷於錯誤而匯款如右欄所示。 114年5月18日21時17分 49972元 張芷儀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4年5月18日21時25分 ⑵114年5月18日21時26分 ⑶114年5月18日21時26分 ⑷114年5月18日21時27分 ⑸114年5月18日21時27分 ⑹114年5月18日21時28分 ⑺114年5月18日21時29分 ⑴20000元 ⑵20000元 ⑶20000元 ⑷20000元 ⑸20000元 ⑹20000元 ⑺9000元 高雄市○○區○○街0號統一桃子門市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 CHAH SHIE HOU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114年5月18日21時20分 49474元 41 告訴人 郭欣慈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8日某時許,假冒賣貨便客服人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郭欣慈佯稱:進行金流驗證始能開通服務云云,致郭欣慈陷於錯誤而匯款如右欄所示。 114年5月18日21時22分 29980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 CHAH SHIE HOU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42 告訴人 熊瑀亭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8日某時許,假冒賣貨便客服人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熊瑀亭佯稱:進行金流驗證始能開通服務云云,致熊瑀亭陷於錯誤而匯款如右欄所示。 114年5月18日21時32分 22397元 張芷儀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4年5月18日21時45分 ⑵114年5月18日21時46分 ⑴20000元 ⑵1000元 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翠峰門市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3 CHAH SHIE HOU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