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221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瑞隆
李坤鴻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714 號、114 年度偵緝字第12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瑞隆、李坤鴻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楊瑞隆、李坤鴻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其餘同案被告郭泰星、林清芳、趙振凱、梁永達、葉冠益被訴部分,另行審結)。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林昱志
法 官 蔡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孫霈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