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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2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246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蕭中淵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84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因本案有重複起訴,且後繫屬之法院先行判決,為確保被告蕭中淵不受一罪二罰,爰裁定再開辯論,庭期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金霞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