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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35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韲景

侯智仁

璟良營造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兼 被 告 侯仙配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所宣示之114年度訴字第135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茲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宣判期日」所載「中華民國114年11月12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4年11月13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期臻明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呂典樺法 官 許博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秀金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裁判日期:202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