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26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光榮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317號、114年度偵字第10710號、114年度偵緝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曾光榮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許博鈞法 官 方佳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晏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