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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67 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67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敬峰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3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敬峰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APPLE iPhone 14 Pro 128G手機1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林敬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加重詐欺取財犯意,於民國112年4月27日7時31分前某時,使用暱稱「易租數位行銷-全方位貸款服務」(下稱貸款平台),在臉書社群網站張貼內容為「手機貸款,免聯徵、線上評估」之廣告,俟瀏覽該網頁之戴凱明欲貸款新臺幣(下同)5萬元,乃與之洽詢貸款事宜,林敬峰於線上即佯以貸款平台專員身分,請戴凱明填寫貸款資料,並於線上佯稱戴凱明提供之貸款條件已通過審核,俟與業務見面簽約,當場即可取得5萬元貸款為由,提供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LINE暱稱「德西」(下稱「德西」)之業務資料供戴凱明聯絡,致戴凱明陷於錯誤,誤信其欲申辦之貸款確已核准通過,僅待簽約取款,乃致電「德西」相約於112年4月30日16時許,在臺南巿永大路2段11號之統一超商辰佳門巿碰面。林敬峰嗣再佯以貸款平台業務「德西」之身分於上開時、地與戴凱明見面,當場再向戴凱明誆稱:依戴凱明提出之貸款條件恐有不足,須提供高階手機做為抵押物,方可通過審核,且戴凱明僅需續約升級現有門號費率,即可以電信公司提供之新手機做為貸款擔保品,正常繳交貸款本息6個月後即可取回手機云云,致戴凱明再次陷於錯誤,誤信以上開方式即可順利取得5萬元貸款,遂同意與林敬峰於當日共同前往臺南巿大同路2段55號台灣大哥大電信公司(下稱台哥大)臺南大同門巿,由林敬峰為戴凱明繳納解約金6000餘元,將其原租用之行動電話門號月租費由129元續約提升為1399元、重新綁約4年,並將換約領取之專案商品APPLE iPhone 14 Pro 128G(巿價約3萬4900元,下稱系爭手機)交予林敬峰。林敬峰取得系爭手機後,另向戴凱明虛稱因其近日較為忙碌,於後會由另一位LINE暱稱「MR.Chen」(下稱「MR.Chen」)之業務與戴凱明聯繫申辦狀況。林敬峰於翌日即112年5月1日再佯以「MR.Chen」之身分與戴凱明聯繫,告稱除非戴凱明再覓得保證人,否則目前仍未能通過貸款審核等語,戴凱明因覺有異,乃再聯繫貸款平台及「德西」質疑此情,林敬峰即於112年5月2日、3日再以「德西」身分,要求戴凱明另提供所得稅清單後即無下聞,經戴凱明向貸款平台不斷質疑,並要求貸款平台及「德西」返還系爭手機,林敬峰即以「德西」身分與戴凱明相約於112年5月10日16時至蘋果手機門市碰面返還系爭手機,並由戴凱明返還「德西」代墊之解約金6000餘元,嗣戴凱明依約抵達,林敬峰則未出現,並退出聊天室而告失聯,事後並於不詳時、地將系爭手機以2萬2000元出售之,悉數花用殆盡。戴凱明察覺受騙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本院引用被告林敬峰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業經檢察官、被告於審判程序同意其證據能力(本院卷第161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訊據被告於本院固坦承曾於事實欄所載時、地取得系爭手機,事後將系爭手機以2萬2000元出售之,且悉數花用殆盡。

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我自告訴人處取得系爭手機後,曾告知告訴人因欠缺貸款條件而無法獲得貸款,告訴人遂告稱欲取消服務,並同意將代墊之款項交還我後取回手機,但我當天遲到,後來無法聯絡上告訴人,告訴人才提告等語。經查:

(一)被告曾於事實欄所載時、地、方式,與告訴人取得聯繫,嗣與告訴人見面同赴電信門市,告訴人復應被告要求調高原租用之行動電話門號資費,由被告代繳解約金相關費用後,將領取之專案商品即系爭手機交付被告,被告於後將系爭手機以2萬2000元出售之,悉數花用殆盡乙情,為被告所不否認,且與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偵訊時所述相符(警卷第9-13頁;偵一卷第44-45頁),復有告訴人與臉書帳號「易租數位行銷-全方位貸款服務」、LINE暱稱「德西」、「MR.Chen」之對話紀錄擷圖、告訴人於112年4月30日申辧續約台灣大哥大公司行動電話門號之申請文件等在卷可稽(警卷第15-3

7、45-58頁),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二)被告欠缺以系爭手機作為擔保品為告訴人辦理貸款,並交付5萬元貸款金之真意,且佯以不同身分與告訴人接洽,蓄意告知不實貸款資訊,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被告要求辦理手機門號換約,將系爭手機交付被告:

1.據證人鍾橖柃(原名鍾昕庭)即被告聯繫告訴人所使用之「0000000000」門號原申辦人於①112年8月16日警詢時稱:我不認識戴凱明,我於112年1月間想辦貸款,透過臉書廣告認識叫「德西」的業務,「德西」說要用手機門號跟手機做抵押才能辦貸款,就帶我去申辦「0000000000」門號及APPLEiPhone 14 Pro 128G手機(註:該手機型號與系爭手機相同),後來我把手機門號SIM卡及手機都交給「德西」,我不知道「德西」使用我交給他的上開門號去聯繫其他被害人,我後來才知道被「德西」詐騙,我也有去報案等語(警卷第4-7頁);②於113年1月26日偵訊時稱:「0000000000」門號係我於112年1月7日在台中市某台哥大門市申辦,但我未使用,當時我要貸款,對方叫我向「德西」聯繫,「德西」叫我申辦門號後用手機辦理貸款,我申辦上開門號後,就將手機及門號SIM卡交給「德西」。我當時沒有貸款經驗,誤以為確實可以用門號及手機貸款,我不知道「德西」取得上開門號後,會拿去詐騙別人,而且「德西」講的很誠懇,我不知道是詐騙等語(偵一卷第12-13頁);③於113年3月20日偵訊時稱:「0000000000」門號是我於112年1月在臺中所申辦,但我申辦後交給「德西」使用,他本名為林敬峰。我當時在網路上問貸款的事,對方請我撥打0000000000給「德西」,林敬峰用LINE「德西」跟我聯絡,後來帶我去台哥大門市辦門號,我不知道費率,申辦門號後他就拿走,該門號費用應該是他支付,因為我都沒收到帳單等語(偵一卷第44-45頁)。依證人鍾橖柃上開所述,可認其於112年1月間欲辦理貸款,乃透過臉書貸款廣告與被告即代號「德西」之人取得聯繫,並應被告要求同赴手機行申辦「0000000000」門號及取得與系爭手機相同型號之新手機1支後,將上開物品均交付予被告,於後被告未再與其聯繫,證人亦未取得貸款。

2.次據告訴人於①112年5月17日警詢時稱:我因有貸款需求,於112年4月27日在臉書上瀏覽廣告,發現有一則『易租數位行銷─全方位貸款服務』上傳內容『手機貸款,免聯徵、線上評估』之廣告界面,我和對方說想貸款5萬元,對方確認我的基本資料後,跟我說貸款已完成送審,且可核貸,並傳送一位叫「德西」的業務連絡資訊給我,「德西」的聯絡電話是0000000000,請我與業務「德西」相約見面,簽立貸款單後即可撥款。我撥打上開電話後,「德西」即用上開手號門號與我加LINE,相約於112年4月30日下午16時許至臺南市永康區7-11超商辰佳門市碰面,「德西」在超商跟我說他們貸款需要設定抵押,抵押物可用車輛或手機作為擔保,他問我目前使用之手機門號跟申辦情形後,便帶我去臺南市東區台哥大門市,將我原有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辦理換約,調漲為每月費率1399元,重新綁約4年,並申辦指定的IPhone14pro

128G紫色新手機(即系爭手機),「德西」當場給付店員解約金及預繳金約6千多元,且直接將系爭手機拿走,辦完後「德西」把我載回7-11超商辰佳門市,向我保證一定可以拿到我的5萬元貸款,但他之後會比較忙,會請另外一位業務陳先生協助我處理,我就將系爭手機交給「德西」,隔天有一位自稱陳先生的人打電話給我,跟我說我的信用條件不符需要保證人,我覺得很奇怪,再跟「德西」聯繫,他再三拖延後就失聯。因為一開始對方跟我說貸款已經審核完畢且完成過件,後來「德西」又騙我去辦空機後拿走手機,最後非但未完成過件,也未還我手機,導致我的電信資費提高到每月1399元,我認為對方是串通好一起騙我等語(警卷第9-11頁);②於113年3月20日偵訊時稱:我於112年4月27日在臉書看到貸款廣告,跟對方說我要貸款5萬,對方LINE暱稱「徳西」,當時「徳西」使用的電話門號是0000000000。我們先約在台南市○○路○段00號的7-11填寫基本資料,他要我申辦一支蘋果手機當抵押品,並稱可以較快審核且無須其他擔保,就帶我去台南市東區大同路上台哥大門市,以我當時使用的0000000000門號續約市價3萬2千多元之蘋果手機14PRO(即系爭手機),「德西」幫我繳違約金及合約費用後就拿走手機,並稱我正常繳款6個月後就可以取回手機,但後來對方就失聯,我既未取得貸款5萬元,且每月資費從129元提高至1399元,我已繳交8期,我不認識門號0000000000的申請人鍾橖柃,她應該也是受害者,我要對使用該門號的「德西」提告等語(偵一卷第44頁反面);③於114年7月24日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於警詢時所述關於本案辦理貸款作業之聯繫時間、內容等事宜均正確,當時我說的「德西」就是被告,從頭到尾和我聯繫的人都是他,我要貸款時就已經如實告知被告貸款條件及填寫貸款資料,被告一開始和我用訊息聯絡時,就回覆我已經完成送審,核可通過我需要的貸款金額5萬元,但當時尚未講到利息,被告和我說去超商見面簽約,就可以直接把錢拿給我,他沒有跟我說需要拿手機當擔保品,或再提出保證人擔保之事,所以我才同意和被告約在超商見面寫貸款資料及取款,我和被告約到超商見面後,被告卻跟我說我的條件可能不符,建議我用手機當擔保才能拿到貸款,我心理覺得怪怪的,但被告自稱是公司業務,我就按照他說的去做,被告帶我去台哥大門市,我當時的台哥大門號費率是100多元,沒有綁約,被告跟我說要提高費率到1399,就可以用比較便宜的錢去換高級手機,把手機給他當擔保品,我就可以拿到貸款,我便依被告指示調整費率簽約綁約4年,由被告代墊違約金及合約費用,簽約當場拿到系爭手機後就交給被告,被告叫我回去等通知,後來被告跟我說要再找保證人,我跟他說如果要找保證人就不辦貸款了,並和他約至蘋果門市交還系爭手機,因為我怕他拿假的手機還我,被告請我把代墊費用還給他,我也同意,就和被告約112年5月10日至蘋果手機門市,我依約定時間下午16時許抵達,等到18時許被告都未出現,後來我回去看我的對話內容顯示被告離開聊天室,我也無法再聯繫上被告,我才於112年5月17日去警局報案。我和被告約在蘋果門市拿回手機前,並未同意被告可自行出售系爭手機,事後我繳了快2年每月1399元之月租費,共繳納3萬多元,到去年我實在無法負擔才未再繳納,目前已經違約。如果貸款專員一開始沒有跟我說已經核准貸款,我就不會跟「德西」聯絡,而且一開始如果跟我說還需要保證人等額外的貸款條件,我就會找正常貸款管道,也不會同意由被告幫我辦貸款等語(本院卷第162-167頁)。

3.自告訴人上開所述,可認被告係提供前述證人鍾橖柃於112年1月間所交付之「0000000000」門號作為聯繫方式,使用該門號與告訴人聯絡及互加好友,且自始至終佯以各種不同身分與告訴人聯繫者均係被告,又被告於112年4月27日佯以貸款平台專員身分與告訴人於線上聯繫時,已向告訴人告稱依其所提出之貸款條件、金額,已完成審核通過,俟與被告以自稱「德西」之業務身分見面,當場簽約即可取得5萬元,斯時被告均未向告訴人提及尚需提供高級手機或另覓保證人等方式另供擔保,始可順利取得貸款,被告佯以貸款平台專員身分向告訴人謊稱上開不實訊息,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方決意與被告佯裝之人即業務「德西」聯絡。而被告於112年4月30日再以「德西」身分與告訴人見面,並再異說詞,改以告訴人之貸款條件不符,尚須提供高階手機作為擔保始可順利取得貸款等不實話術,致告訴人再次陷於錯誤,同意與被告前往手機門市辦理換約及取得系爭手機,並將系爭手機交付被告,欲做為貸款擔保品所用,惟被告取得系爭手機後,再以另一業務「MR.Chen」身分與告訴人聯繫,告稱須再增加另覓保證人之擔保條件,始可辦理貸款,告訴人此時查覺有異,經向貸款平台、「德西」再三質疑,被告方同意與告訴人再約定於112年5月10日前往蘋果手機門市面交歸還系爭手機,並由告訴人返還被告代墊費用,詎告訴人依約到場等待多時均未見被告,事後被告則退出聊天室而告失聯,復未經告訴人同意自行出售系爭手機獲利,致告訴人受有須承擔支付4年高額月租費(換算為6萬7152元,計算式:1399元*48=6萬7152元)之財產損失,且未獲得預期之5萬元貸款。

4.另經檢視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告訴人就本案歷來與貸款平台、被告(即「德西」)、業務「Mr.陳」間之對話內容,明確顯示告訴人與被告約定於112年4月30日初次見面前,均未告知告訴人須另行提供手機或保證人之擔保方式始可取得貸款5萬元,而告訴人於112年4月30日與被告同赴台哥大門市辦理簽約並將系爭手機交付被告後,方由「Mr.陳」於112年5月1日向告訴人稱須提供保證人資料(如附表一編號3),而告訴人得悉此事後,立刻詢問被告何以有此情形,並稱其係獨自一人於台南,無法覓得保證人,若欲覓保證人其大可循正常管道貸款即可,無庸與被告洽詢貸款事宜,被告即於112年5月2日、3日回覆告訴人請其再提供所得清單及所得稅繳納資料,並稱欲再為其送件等語,經告訴人於112年5月5日、112年5月9日再次詢問被告送件情形,被告方於112年5月10日回稱無法辦理等語(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又告訴人亦於112年5月2日詢問貸款平台何以會有上述須再提供保證人之貸款條件,此與先前所述不符,復與112年5月10日告知貸款平台被告事後失聯之事,並強調尚未與被告實際見面前,貸款平台即回覆告訴人已審核通過貸款,且從未提及需再覓保證人等事宜(如附表一編號1下方對話),上述對話內容核與前開告訴人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時所述相符,堪認告訴人證述其與被告見面前,係因自始得悉承辦專員告知依其所提出之貸款條件已審核通過,待與被告實際見面簽約後即可當場取得貸款5萬元乙節為真,是告訴人方同意與被告於112年4月30日於統一超商門市見面。然被告到場後卻告稱須再辦理手機作為抵押擔保,此附加條件即與告訴人先前獲悉貸款方式不符,自屬有疑。再被告於偵訊時及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均自承:係自行以不同名義於臉書平台刊登不同貸款廣告以吸引客戶,並以不同身分與客戶接洽等語(偵二卷第18頁反面;本院審訴卷第93-94頁),足認被告與告訴人本案事發過程,乃不斷喬裝各種身分與告訴人接洽,並於互動過程不斷更易說詞,以不實話術取信於告訴人,其歴來各種說法目的均在誘使告訴人誤信可取得5萬元貸款,而聽從被告說詞配合被告申辦手機門號換約後,將系爭手機交付予被告,以之販售牟利。

5.況依前述,被告係施以相同手法,先於112年1月間向證人鍾橖柃取得與系爭手機相同型號之手機及「0000000000」門號後即告失聯。被告嗣於112年4月27日再使用向鍾橖柃取得之「0000000000」門號作為與告訴人間之聯繫方式,俟被告於112年4月30日取得系爭手機後亦告失聯。另參如附表二所示依被告之前案紀錄表所載關於被告所涉與本案情節雷同之起訴書、不起訴書整理一覽表,其中編號9被害人蔡晉齊亦為辦理貸款,而於112年4月24日透過臉書貸款平台與被告取得聯繫,當時被告亦係使用「0000000000」門號與該被害人聯絡,益徵被告係將他人交付之手機門號,作為後續誘騙其他被害人所用,藉此隱匿其真實身份,提升其日後遭追緝之困難度。再觀諸附表二所示被告所涉編號1至15案件一覽表「犯案手法」欄所載內容,可認被告自110年7月起至113年3月間,即慣以類似手法一人分飾多角,先於臉書刊登貸款廣告,經被害人洽詢後,再向自稱業務之被告聯繫,嗣雙方見面後,被告即告稱被害人需辦理手機交付予被告後方可取得貸款等類似話術,以此方法施以詐術,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應被告要求同赴電信門市更改合約取得高階手機後交付被告,惟事後皆未取得被告原承諾之利益,被告則以此舉從中獲取至少13支高階手機、不等門號SIM卡、高額點數等財物,藉此販賣牟利。

6.至被告固辯稱:本案告訴人已簽署協議書同意將系爭手機交付被告等語,然經檢視被告所提出之協議書第二項打勾欄位記載,辦理手機門號續約所獲贈之通訊設備商品係做為服務費(本院審訴卷第103頁),上述用途亦與告訴人證稱當時被告宣稱將高階手機交付被告作為貸款擔保品,方能順利取得貸款之說詞相悖,自難採信屬實。再被告辯稱:事後確曾為告訴人送件,惟未順利通過,此不可歸責被告云云,然經本院函詢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富公司)有無受理告訴人之貸款申請乙情,該公司回函稱:以告訴人之身分證資料查詢後,具有一筆申請日期於112年5月1日之申請進件,但該公司並未承作等語(本院卷第49頁)。然依告訴人前之證述,由被告分飾之臉書貸款平台於告訴人112年4月27日留言諮詢過程,已向告訴人明確表示經審核告訴人提出之貸款條件、資料等,就告訴人欲貸款金額5萬元已審核通過,待與業務「德西」(即被告)見面簽約後,當場即可取得上開款項,被告以「貸款審核已通過,與被告見面簽約即可當場取得貸款」為由,誘使告訴人信以為真,乃與被告相約,俟雙方碰面後,被告再以告訴人之貸款條件不足,尚需「提供高階手機作為擔保品」方可順利取得貸款之話術,向告訴人接續施以上開詐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誤信以此途徑始可取得貸款金額,乃同意配合被告至手機門市辦理換約,並將系爭手機交付被告,縱被告確曾於112年5月1日提供告訴人之資料予裕富公司,惟被告前所扮演之貸款平台客服專員早於112年4月27日與告訴人於臉書平台諮詢過程,已向告訴人宣稱「貸款已審核通過」,斯時被告仍未將告訴人之資料送請裕富公司核估,即對告訴人佯稱已完成送審成功,待見面簽約時即可取得貸款,致告訴人信以為真,方與被告聯繫碰面,待雙方實際於112年4月30日見面時,被告為遂其獲取高階手機販售獲利之目的,乃再向告訴人佯稱須再提供高階手機作為擔保品,始可獲得貸款,致告訴人再次陷於錯誤,應被告要求辦理系爭手機,且據裕富公司之回函均未見該公司要求提供高階手機作為貸款擔保品之條件,被告提出其與裕富公司貸款專員王詩淇間關於本案送件之LINE對話亦均未提及此事,是上開資料均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尤以前述告訴人告訴人證述本案事發原委及附表一所示被告一人分飾多角與告訴人間之對話紀錄,益徵被告於112年4月30日取得系爭手機後,非但改向告訴人宣稱仍未通過貸款審核,且稱告訴人應再提出保證人或提出所得稅清單等文件,以此繼續拖延,直至告訴人強力要求被告於112年5月10日至蘋果門市見面返回系爭手機,被告仍未依約到場,隨後即退出聊天室而告失聯,顯見上情均屬被告行騙手法之一環,否則被告既有告訴人之電話及聯絡方式,何以仍會選擇退出聊天室及拒與告訴人再行聯絡之行為處理後續事宜,是被告該等所辯無非飾卸之詞,不足採信。

(三)綜上所述,被告自始係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加重詐欺取財犯意,向告訴人佯稱:依告訴人提出之貸款條件已審核通過,告訴人僅需與業務見面簽約即可取得貸款5萬元方式詐騙告訴人,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因而與被告聯繫見面,嗣雙方見面後,被告再向告訴人佯稱:告訴人之貸款條件尚有不足,須提供高階手機作為擔保始可取得貸款,致告訴人再次陷於錯誤,應被告要求辦理換約後將系爭手機交付被告,詎被告事後未將系爭手機做為擔保品,協助告訴人順利取得貸款,反係未經告訴人同意,私自出售系爭手機,將所得款項花用殆盡,致告訴人受有須承擔手機門號換約後之高額月租費財產損失,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犯行,堪以認定。

二、論罪科刑: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雖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惟僅增列第1項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之加重事由,而與被告所為本案犯行無涉,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必要,故本案應逕予適用現行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合先敘明。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

(三)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88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8年6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詐欺案件,經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111年12月23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是被告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檢察官請求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起訴書第3頁),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未滿半年,即再犯本案犯行,且本案詐欺犯行與前開構成累犯所犯之詐欺案,犯罪類型及罪質均相同,顯見被告對於詐欺類型犯罪確具有特別惡性,且其前罪之徒刑執行並未發揮警告作用而無成效,對刑罰反應力顯然薄弱,適用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不致生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導致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是檢察官主張被告成立累犯並應加重其刑等語核屬有據,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以符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

(四)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為貪圖不法利益,透過網路廣告散布貸款訊息,誘使告訴人與其聯繫後,聽信被告所述不實資訊,而應被告要求解除原始低資費每月129元之手機合約,調高費率至每月1399元,綁約4年之換約條件取得系爭手機後交付被告,被告再將系爭手機以低於市價之價格出售,獲有不法利益,致告訴人受有相當財產損失(換算至少受有需繳納48個月每月1399元月租費即6萬7152元之損失),損害交易安全及經濟秩序,誠有不該,犯後猶矢口否認犯行,編飾各種理由,毫無悔意,惟念及被告於言詞辯論後與告訴人達成庭外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一部損失,有和解書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79-181頁);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及健康狀況(本院卷第17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向告訴人詐得未扣案之系爭手機,係被告之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應予沒收。又被告供稱:已將系爭手機以2萬2000元出售之,惟前為告訴人辦理換約時,曾為告訴人代墊解約金7000元等語(本院卷第167頁);再被告事後與告訴人達成庭外和解,返還告訴人1萬5000元,有和解書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79-181頁),是系爭手機日後執行時,若有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而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情形,則請併斟酌前開情事,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俊宏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易志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麗燕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一:

編號 對象 傳送時間及傳送內容 備註 1 告訴人與被告分飾之「易租數位行銷─全方位貸款服務」臉書對話 1.112年4月27日 易租數位行銷─全方位貸款服務(下稱易租數位):戴凱明,你好!請回答幾個問題,讓我們更瞭解你。要立即開始嗎? 告訴人:是。 易租數位:(傳送貸款資料) 2.112年4月28日 13:45 易租數位:您好,已幫您預約完成嘍 日期:4/30 時段:11:00 地點:麥當勞-善化光復餐廳 台南市○○區○○路00號▲需要攜帶的資料如下: 1.雙證件正本(核對完歸還) 2.手機翻拍存摺封面 ▲注意事項: 1.前一天晚上9點會傳訊息在這裡給您安排好的業務電話 2.時間採預約制到了撥給業務即可 3.若約了無故失約就要重新審核喔 改約時間請提前主動告知客服或業務呦 (傳送表格照片1張) 3.112年4月29日 20:31 易租數位:2023/4/30(日) 11:00上午 0000000000德西 4.112年4月30日 11:02 告訴人:你好我到了。 5.112年5月2日 15:13 告訴人:請問這裡有真人可以做回覆嗎??這麼這裡沒人回我,連業務也沒回我,那我前面的東西是辦什麼的 易租數位:您好有甚麼問題呢? 告訴人:(傳送與Mr.陳LINE對話截圖)這是承辦傳給我的。 告訴人:(傳送與被告LINE對話截圖)這是我傳給業務的。 易租數位:業務現在還有客人,我請他回復您喔。 告訴人:先前沒說需要保人,如果當初知道我就應該不會申辦,但現在需要保人,是不是代表我的不過,竟然不過,我先前的電信費提高,跟一支手機不就白辦了。 易租數位:我請他回復您喔。 告訴人:我早上密了到現在都沒有讀 易租數位:我請他回復您喔。 告訴人:嗯。 6.112年5月9日 12:37 告訴人:(傳送與被告LINE對話截圖)你們業務好忙喔。 易租數位:我請業務跟您聯繫 7.112年5月10日 12:01 告訴人:如果沒要處理的話那請你跟業務說一下,以下的東西應該要歸還。 當初4/30寫資料的當下,業務帶我去台灣大哥大(大同路上),去把我的手機號碼提高,原月租129元提高至1399元(搭配一支蘋果14pro 128G 紫色),以上是當下狀況。 但令我比較不舒服的是 1.還沒碰到業務時,你們說通過審核 2.業務來對保 3.銀行(應該)電話對保 4.後來說要提供保人??? 這點我比較納悶,如果當初你們有說「需要」保人,那我就不會有接下去的事項,再來如果我可以用保人,我找你們做什麼? 5.在來,都幾天了,連一通告知狀況或訊息都沒有,還搞一個不讀不回?? 以上結論。 我是否需要去備案,我很怕你們是搞串通式在框我。或者請你們高層聯繫我,我比較好用溝通。不然文字怕你們誤會或看不懂。 8.112年5月10日 12:57 易租數位:好的,我已經請業務盡快聯繫了。 警卷第15、21-31頁 傳送時間及傳送內容 2 告訴人與被告即LINE暱稱「德西」之LINE對話 1.112年4月30日 (下午18時43分)告訴人:(傳送打招呼貼圖)。 (下午18時43分)德西:(傳送「Mr.陳」LINE個人檔案)。 2.112年5月1日 (下午16時48分)告訴人:(傳送與「Mr.陳」LINE對話截圖)不好意思問一下,這樣我昨天弄的那些……?我是一個人在台南,如果有保人我應該可以用正常管道申請。 (下午18時12分)告訴人:不好意思在嗎? (下午18時13分)德西:在欸。但我再忙。稍等喔。 (下午18時13分)告訴人:好。 3.112年5月2日 (上午8時16分)告訴人:在麻煩看一下我這個要怎麼處理。 (下午12時40分)告訴人:有方式嗎? (下午15時25分)德西:(傳送比讚貼圖)sorry剛剛在忙。 (下午15時26分)告訴人:了解。 (下午15時26分)德西:你有沒有那個年所得清單? (下午15時27分)告訴人:這是要去稅捐區申請嗎? (下午15時30分)德西:你問看看你們會計部,扣繳憑單。 (下午15時31分)告訴人:好。 4.112年5月3日 (下午13時05分)告訴人:(傳送照片)所得證明ok嗎? (下午13時16分)德西:可,我幫你拚。 (下午13時16分)告訴人:好的。 (下午13時16分)德西:(回復告訴人照片)這個有沒有辦法拍正式一點。例如放在桌上。 (下午13時17分)告訴人:可以我等等傳給你。抱歉。 (下午13時17分)德西:好。小事,也是不要被叼最重要。 (下午13時42分)告訴人:(傳送貼圖及照片)。 5.112年5月5日 (下午13時35分)告訴人:請問有下文嗎? 6.112年5月9日 (下午18時27分)告訴人:請問有後續嗎? 7.112年5月10日 (下午14時19分)德西:嘿,後續?處理不了,沒過了,退費給你。 (下午14時36分)告訴人:好,看你們這也怎麼處理手機? 警卷第33-37頁 編號 傳送時間及傳送內容 3 告訴人與LINE暱稱「Mr.陳」 之LINE對話 1.112年4月30日 (下午18時44分)Mr.陳:(傳送貸款資料)。 (下午20時25分)告訴人:(回覆貸款資料)。 2.112年5月1日 (下午12時25分)Mr.陳:(傳送貸款資料)。 (下午13時24分)告訴人:(回覆貸款資料)。 (下午13時35分)告訴人:(傳送身分證、健保卡、存摺封面之照片) (下午14時11分)Mr.陳:稍等。 (下午15時45分)Mr.陳:幫您申請5萬,24期,每期2445,現居地說親友的,不要說租的,月薪說4萬,資金用途說買家具或裝潢用,注意02或07開頭的電話,一定要接。 (下午15時45分)告訴人:好的。剛剛有來電核對了。 (下午16時47分)Mr.陳:其他信用擴張,職收不明,名下尚有貸款繳款中[建議]增加人保(須有正職信用正常者)。 (下午16時47分)Mr.陳:這邊回應要補保人喔。保人雙證件、保人公司名稱、保人公司電話、保人工作職稱、保人電話、您跟保人的關係。 警卷第15-19頁附表二:被告相關案件一覧表編號 案號 時間 被害人 犯案手法 所得財物/ 利益 備註 1 台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216號不起訴處分書 110年7月14日 蘇稚淳 被告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民國(下同)110年7月14日,在臺南市○○區○○○000號號台灣大哥大臺南永康門市內,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竟持以不詳方式取得之告訴人出具之委託書、授權書及身分證件,向該門市內不知情服務人員表示得到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代為辦理0000000000號門號續約,並於台灣大哥大續約同意書為申請人欄位偽簽告訴人之簽名,再交予不知情之門市內服務人員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嗣被告取得以告訴人名義續約之手機1部,詎被告竟基於侵占之犯意,未將上開手機交予告訴人,將上開手機侵占入己。 不詳品牌手機1支 本院卷第125-127頁 2 台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655號起訴書 110年8月30日 郭易潔 被告於110年8月30日前某日,於臉書創立「小資便利貸」社團,在該社團內刊登申辦手機門號可獲得優惠貸款之不實資訊,郭易潔因而陷於錯誤,遂偕同被告於110年8月30日15時29分許,在臺南市○區○○○0段00號之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大同門市」內,申辦並簽立攜碼合約,月租費新臺幣(下同)1599元、綁約4年、共7萬6752元及購買合約專案商品智慧型手機APPLE iPhone 12 Pro 256G(金色)1支,復以「回收」名義,向郭易潔騙取上開價值1萬7400元之APPLE手機1支,事後林敬峰僅交付1之三星手機及現金8000元予郭易潔,卻未協助其申辦貸款,郭易潔始悉受騙。 智慧型手機APPLE IPhone 12 Pro 256G(金色)1支 偵一卷第31-31反面頁 3 花蓮地檢112年度偵緝續字第4、5號不起訴處分書(111年度偵緝字第291、292號) 110年9月29日 陳偉欣 被告於臉書社團「小資便利貸」上刊登協助貸款廣告,藉告訴人聯繫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0年9月29日,在花蓮縣花蓮市中興路全家便利商店新美門市,向告訴人佯稱:以告訴人名義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變更資費方案為月租費2699元並以優惠價購得手機,即得以協助貸款額度30萬元,並會代為繳納手機門號及違約金費用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同意簽署提高手機門號費率申請,惟後續貸款審核未通過,被告亦未交付提高手機門號費率申請所取得之SAMSUNG FOLD3折疊機及代為繳納手機門號及違約金費用,並避不見面,告訴人始察覺受騙。 SAMSUNG FOLD3折疊機1支 本院卷第95-102頁 4 臺中地檢 113年度偵字第27363號不起訴處分書 111年7月11日 張玉滿 被告林敬峰與另案被告林俊宏共同於111年7月11日前某日,向告訴人佯稱可以告訴人名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辦理續約及搭配手機,即可取得3萬元云云,致告訴人誤信為真,而於南投縣○○鎮○○○0○0號附近之便利商店,交付雙證件及印章與二人。嗣經另案被告林俊宏於111年7月11日,持告訴人之雙證件及印章,至址設臺中市○區○○○000○0號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公司)臺中公益服務中心,辦理告訴人上開門號行動電話門號續約並領取iphone 13 pro手機1支。嗣被告林敬峰與另案被告林俊宏嗣未依約交付3萬元與告訴人,告訴人始知受騙。 iphone 13 pro手機1支 本院卷第135-136頁 5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068號不起訴處分書 111年7月25日 黃蓮香 被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111年7月25日以LINE暱稱「億貸款」,向告訴人黃蓮香佯稱可代為申辦貸款,惟需告訴人先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將其門號0000000000號之每月月租費自819專案申請異動為1799專案後,將該專案搭配之行動電話交予被告以為代辦服務費,並偽稱若貸款代辦不成,每月多出之月租費將由被告繳納,告訴人不疑有他,遂前往變更月租費專案,並將所搭配之行動電話交予被告,詎告訴人所申請貸款未能核貸,被告竟拒不返還上開行動電話,亦不繳納每月新增之月租費,告訴人始悉受騙。 不詳品牌手機1支 本院卷第131-133頁 6 橋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778號不起訴處分書 111年9月22日高雄市○○區○○○000號「統一超商興達港門 市」。 劉彥宏 被告從事代辦貸款之業務,緣告訴人於111年9月22日前之某日時許在網路瀏覽被告代辦貸款之廣告簡訊後,因需錢孔急,爰與被告聯繫,並與告訴人相約在高雄市○○區○○○000號「統一超商興達港門市」見面申辦貸款。被告竟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向告訴人佯稱:可以用手機貸款之方式代辦貸款等語,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後,遂與被告簽署委託規劃辦理貸款契約書,由告訴人委託被告辦理貸款20萬元,並約定由告訴人以其行動電話門號小額付費購買2萬元之MyCard點數予被告以支付委託之報酬。嗣被告告知告訴人其無法通過貸款等語,告訴人遂向被告表示要拿回上開報酬,惟被告僅退還5000元,告訴人始悉受騙 2萬元之MyCard點數 本院卷第105-109頁 7 南投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788號不起訴處分書 112年1月7日 鍾橖柃(原名鍾昕庭) 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前開時間前之某時,在社群臉書刊登標題為「微貸ez-火速申辦」之廣告,告訴人瀏覽後,即以通訊軟體與被告聯繫貸款事宜,惟後續則向告訴人佯稱:因貸款資格審核未通過,可改以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之方式進行貸款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前開時間與被告相約在臺中市○區○○○0段0號見面簽立貸款文件後,再於同日12時許共同前往臺中市某台灣大哥大電信門市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申辦後告訴人便將SIM卡及行動電話均交付被告。嗣被告再向告訴人稱貸款未通過,告訴人復未要求取回上開門號之SIM卡,直至告訴人發現上開門號遭用以詐欺他人,始悉上情。 APPLE iPhone 14 Pro 128G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本院卷第129-130頁 8 橋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546號不起訴處分書 112年4月16日 李佳柔 被告以臉書帳號「易租數位行銷-全方位貸款服務」刊登貸款服務之文章,使告訴人誤信有貸款服務而與之聯絡,於112年4月16日13時許,在高雄市楠梓區統一超商新後昌門市,雙方簽訂協議書,約定委由被告協助辦理融資10萬元,告訴人則須以其名義申辦新門號所搭配獲贈之手機移轉所有權予被告充作融資服務費用,被告於同日取得Iphone手機1支後,卻無依約定辦理融資貸款,告訴人始知悉受騙。 Iphone手機1支 本院卷第103-104頁 9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930號、第32970號、第34812號不起訴處分書 112年4月24日 蔡晉齊 被告使用由鍾昕庭提供之門號0000000000號,並在臉書張貼借貸廣告,並以LINE暱稱「微貸ez火速申辦」與告訴人聯繫,並佯稱:可協助申辦貸款,並可使用門號續約換得手機為代辦費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前開時間,於台灣大哥大林森直營門市,將辦理續約之手機OPPO reno8 256G(價值1萬5990元)交付被告,復於同日將名下新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亦當面交付予被告,嗣因被告未協助申辦貸款,始知受騙。 OPPO reno8 256G手機1支(價值15990元)、0000000000門號SIM卡1張 本院卷第113-118頁 10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930號、第32970號、第34812號不起訴處分書 112年5月23日 謝理鳳 被告透過手機與告訴人聯繫,並佯稱:可協助申辦貸款,並可使用門號續約換得手機為代辦費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前開時間,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乘載告訴人謝理鳳,前往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四維門市,申辦門號0000000000(合約月租費1399元、綁約48個月)及ASUS ROGPhone7智慧型手機1支,並將門號SIM卡1張、手機1支作為代辦貸款服務費用交予被告,惟被告事後未協助申辦貸款。 ASUS ROGPhone7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之SIM卡1張 本院卷第113-118頁 11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8763號不起訴處分書 112年11月8日 陳信維 被告為「裕租數位貸款」之業務人員。詎被告竟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112年11月8日11時許,在高雄市新興區復興一路統一超商新三華門市中,向告訴人佯稱,告訴人前往申辦0000000000門號並取得綁定電信合約之手機,將手機交付予被告,並購買新臺幣(下同)25000元之台灣大哥大客服點數後,即可將上開手機與點數交由被告,並取得12萬元之借貸額度。嗣告訴人依據被告指示交付門號、手機、購買點數後,被告未歸還手機亦未繳清門號電信費用。 手機1支、0000000000門號SIM卡1張、台灣大哥大客服點數25000元 本院卷第111-112頁 12 台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529號、113年度偵緝字第1273號 112年11月14日 黃于庭 告訴人有資金需求,於112年11月間在網路上看到「Cash神隊友-全方位貸款服務」貸款廣告,即與該借貸公司洽詢借貸事宜,該借貸公司以江俊騰所申辦0000000000號門號聯絡告訴人,並安排被告林敬峰與其進行接洽。詎被告林敬峰明知告訴人之貸款尚未審核通過,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犯意,於112年11月14日18時47分許,與告訴人相約在統一超商嘉南門市(臺南市○○區○○○0段000號),向告訴人佯稱因辦理貸款需收取服務費用,須提高月租費以拿到iPhone 15 PLUS 256G(下稱iPhone手機)等語,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因而於同日前往台灣大哥大門市申辦,告訴人取得上開iPhone手機後,即將該手機交付予被告林敬峰。嗣告訴人貸款未審核通過,始悉受騙。 IPhone15 PLUS 256G手機1支 本院卷第119-123頁 13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456號不起訴處分書 112年11月19日 張智閎 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前開時間,於高雄市○○區○○○000號(7-11沅興門市)前,以「全方位貸款服務」為名,向被害人佯稱:辨理手機門號就可借款10萬元云云,被害人不疑有他,至台灣大哥大電信門市辦理月租費1399元綁約48個月,再自費3300元可搭配全新IPHONE 15手機1支,被害人取得手機後,交給被告時,被告又佯稱:可以較優惠方式辦理貸款云云,於是被害人又讓被告以手機登入臺灣大哥大APP購買60000元點數 又購買30000元西提禮券,然被害人僅拿到18000元之貸款,始悉受騙。 Iphone15手機1支、臺灣大哥大APP點數60000元、西提禮券30000元 本院卷第148-1至148-2頁 14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930號、第32970號、第34812號不起訴處分書 113年3月2日 郭湧城 被告林敬峰基於詐欺之犯意,對告訴人郭湧城佯稱:可協助申辦貸款,並可使用門號續約換得手機為代辦費云云,致告訴人郭湧城陷於錯誤,而於113年3月2日17時10分許,於高雄市○○區○○○○00號「台灣大哥大林園門 市」申辦門號綁定手機,以月租費1399元綁約4年購買「iPHONE-14 PLUS 128G」智慧型手機1支,嗣告訴人將該手機交給被告後,被告竟又表示需再收1萬元代辦費始得申辦貸款,告訴人始知受騙。 Iphone14 PLUS 128G手機1支 本院卷第113-118頁 15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9410號起訴書 113年3月3日 洪翎傑 被告在臉書「裕租數位行銷-周轉好幫手」粉絲專頁上刊登貸款服務之文章,俟瀏覽該網頁之洪翎傑誤信有貸款服務,因而與之聯絡,被告於113年3月3日17時39分許,前與洪翎傑碰面後,再前往高雄市○○區○○○○段000號7-11新元嘉門市簽訂假貸款合約,並要求洪翎傑交付手機提供被告查看,實為進行電信小額消費購買Mycard點數(交易序號MTZ000000000000),以此方式取得不法之利益。嗣告訴人未取得貸款之款項,並接獲台灣大哥大簡訊通知帳單內有一筆消費時間為113年3月3日17時39分之1萬5000元消費,始知悉受騙。 1萬5000元之MyCard點數 本院卷第148-3至148-4頁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5-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