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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9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韋豪

永旺環保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張芸嘉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劉鎮智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3824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協商程序。

理 由被告陳韋豪、永旺環保有限公司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由檢察官聲請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案前於民國115年7月3日協商程序終結,因尚有應再行協商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典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紝瑜

裁判日期:2026-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