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62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戊祥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李佩娟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蔡戊祥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15年7月31日宣判,然因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部分,有無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9條之1第1項之適用,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方佳蓮法 官 呂典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