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20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信彬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3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瓊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淳如